青政办〔2017〕3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
青政办〔2017〕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26号)要求,进一步细化公开任务,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助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制定本细则。
一、着力推进“五公开”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17年底前,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各级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主动公开公文印发后要按照公开时限要求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等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网络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明确各领域“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程序等。2017年底前,省发展改革、教育、经信、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农牧、卫生计生、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证监、扶贫等部门要在梳理本部门本系统应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8年底前,省直各部门应全面完成本部门本系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四)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各地区各部门每年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各级行政机关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要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定期检查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制度,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五)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2017年力争在我省选取2个县列入国家政务公开标准化试点,重点围绕基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税费收缴、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环境治理、公共事业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扶贫救灾等群众关切信息,以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户籍管理、宅基地审批、涉农补贴、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政务服务事项,开展“五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的公开方式,通过2年时间形成县乡政府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切实优化政务服务,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打通政府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二、强化政策解读
(一)做好省政府重大政策解读工作。省政府部门是省政府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要围绕省政府重大政策法规、规划方案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等,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撰写解读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和在线访谈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全面深入介绍政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工作进展,主动解疑释惑,积极引导和影响省内舆论、管理社会预期。省政府发布重大政策,省政府相关部门要进行权威解读,青海日报社进行权威发布,省内新闻媒体转发。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敢于担当,通过发表讲话、撰写文章、接受访谈、参加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对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重大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应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并抓好落实。需配发新闻稿件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精心准备,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按程序报批后,由省内主要媒体播发。要充分发挥各部门政策参与制定者和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的作用,围绕省内外舆论关切,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着力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多举实例,多讲故事。要加强与青海日报、西海都市报、青海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1时间生活》与《百姓一时间》栏目、青海新闻网和省政府门户网等省内新闻媒体、网站及其微博微信和客户端合作,做好省政府重大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发挥主流媒体“定向定调”作用,正确引导舆论。注重利用商业网站以及都市类、专业类媒体,做好分众化对象化传播。
(二)建立完善政策解读制度。
2017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制度。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对以政府名义印发的重大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按规定予以退文。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三、积极回应关切
(一)明确回应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政务舆情的回应工作,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省政府相关部门是回应主体;涉及地区的政务舆情,本地涉事部门是回应主体;涉及多个地区的政务舆情,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是回应主体。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必要时可确定牵头部门;对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回应工作。
(二)把握舆情回应重点。重点了解涉及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政府常务会和省政府部门部务会议定事项的重要政务舆情信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引发媒体和公众关切、可能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舆情信息;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舆情信息;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民生舆情信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实信息等。
(三)做好研判处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处置、回应、评估工作机制。对建设性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要对外公开。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的情况要对外公布。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情况要及时发布。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要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要做好专项回应引导工作,重点围绕“两会”、经济数据发布和经济形势、重大改革举措、重大督查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等,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
(四)提升回应效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负责处置的地方和部门作为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按程序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跟进信息。遇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
四、加强平台建设
(一)强化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是本级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以及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府网站的监督和管理。加强与网信、编制、工信、公安、保密等部门的协作,对政府网站的开办、建设、定级、备案、运维、等级保护测评、服务、互动、安全和关停等,按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和监管。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和技术保障,建立健全政府网站信息内容更新机制,每周至少更新1次。各市州要做好政府网站日常监测和季度抽查,及时公开抽查情况。要明确网站功能定位,使政府网站成为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进一步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
(二)加强网站集约整合。打通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加强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提升网站的集群效应,形成一体化的政务服务网络。推进网站集约化建设,将没有人力、财力保障的基层网站迁移到上级政府网站技术平台统一运营或向安全可控云服务平台迁移,形成一体化的政务服务网络。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着力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提升政府公开信息的集中度,方便公众获取。县级以上政府网站要及时转载中国政府网和省政府门户网相关重要政策信息,转载情况列入省政府办公厅政府网站常态化检查内容。
(三)注重发挥新媒体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适应传播对象化、分众化趋势,进一步提高政务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的开通率,完善信息发布和互动功能,强化新媒体平台建设。特别是与民生联系密切的部门要尽快开通政务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信息发布平台,进一步拓展信息发布和舆情回应渠道。同时,要用好管好政务新媒体,明确开办主体责任,健全内容发布审核机制,强化互动和服务功能,切实解决更新慢、“雷人雷语”、无序发声、敷衍了事等问题。
(四)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平台。各地区各部门要在立足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政务公开自有平台的基础上,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运用新闻媒体资源,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要进一步畅通媒体采访渠道,创新信息传播方式,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通气会,合办专栏专版,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形成传播合力,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五)发挥好政府公报的标准文本作用。政府公报要及时准确刊登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到应登尽登,为公众查阅、司法审判等提供有效的标准文本。各级政府要推进历史公报数字化工作,争取到“十三五”期末,建立覆盖创刊以来本级政府公报刊登内容的数据库,在本级政府网站等提供在线服务,方便公众查阅。
五、扩大公众参与
(一)明确参与范围。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细化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章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着力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市县级政府要重点围绕市场监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惠民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地,着力加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二)规范参与方式。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民意汇集机制,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须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认可度。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做好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工作。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三)完善参与渠道。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不断拓展政府网站的民意征集、网民留言办理等互动功能,积极利用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要加强政府热线、广播电视问政、领导信箱、政府开放日、在线访谈等平台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转变理念,提高认识,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推动本地区各级行政机关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扩大参与、回应关切等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1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州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宣传部门、网信部门等组成。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立在办公厅(室),办公厅(室)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要进一步理顺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省直部门办公室要明确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各市(州)、县政府办公厅(室)要指定有关科室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要完善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涉及其他地方和部门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单位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建立工作汇报制度,每年11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梳理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并书面上报省政府办公厅。
(三)强化考核问责。
1.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政务公开考核制度,将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媒体公众参与等方面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分值权重。同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效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适时通过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独立公正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调整优化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评估结果要作为政务公开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切实发挥绩效考评的导向作用。
2.强化激励和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有力、积极主动、落实到位、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回应不及时,公开工作落实不力的,要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以及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抓好教育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务公开专项业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培训,2018年底前对全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各级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院校应将政务公开纳入干部培训课程,着力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政务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政务公开是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适用主体,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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