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7〕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30 08:16:25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海省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青政办〔2017〕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发〔2016〕35号)精神,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青海省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推动相关部门职责衔接和工作联动。加强对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及时评估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提出宣传推广意见和建议。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


召集人:韩建华副省长

副召集人:马骥省政府副秘书长

姚宽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姚天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段博省编办副主任

欧阳洪学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

成员:沈传立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力本嘉省公安厅副厅长

韩永东省民政厅副厅长

陈锋省财政厅副厅长

冯志刚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张艳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陶永利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谢遵党省水利厅副厅长

孙静省广电局副局长

刘辉省工商局副局长

杨国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总监

马玉英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宋江涛省政府新闻办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实行自动补缺制度,由所在单位报联席会议备案。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召集人批准,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召开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部门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四、工作要求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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