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农发〔2023〕5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省级示范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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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省级示范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农发〔2023〕5号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引领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特别是生产性服务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省级示范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10日





 



陕西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省级示范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引领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特别是生产性服务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指各类市场化服务主体围绕农业生产全链条,根据产前、产中、产后需要,提供的各类经营性服务。具体包括农资供应、技术集成、市场信息、农机作业及维修、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产品营销、仓储物流和初加工等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主要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的各类服务主体,包括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下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供销合作社、服务协会等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服务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示范服务组织,是指经过县、市逐级申报,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相应标准、程序评定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供销合作社、服务协会等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

第五条   省级示范服务组织的评定与监测,按照“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评定”原则,实行综合认定,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评定监测情况,建立省级示范服务组织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申报省级示范服务组织原则上应为市级示范服务组织,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注册

1.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市场监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相关专业服务两年以上,依法规范运行,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标为异常状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服务组织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资产设备、醒目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标识。

3.被纳入县级服务组织名录库,章程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成员相对稳定。

4.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执行相关行业会计制度,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实行委托代理记账、核算制度。

(二)服务能力突出

1.具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服务面积和服务对象数量居所在县(市、区)同类服务主体前列。

2.具有与服务内容、服务规模相匹配的装备和人员。

3.主要经营服务者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掌握耕、种、防、收等环节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服务技能,熟悉并能运用现代农业机械和信息技术提高服务水平,熟练“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APP信息发布。

4.具备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控能力及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

5.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服务组织优先考虑申报:从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2年以上,年托管服务面积达到一定规模(陕南2000-3000亩次,关中3000-5000亩次,陕北3000-10000亩次),承担过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三)服务管理规范

1.组织制定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成员相对稳定,工作职责明确。

2.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服务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开展相应服务,并制定具体的服务标准、规范和制度。

3.实行规范化合同管理,能够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各地自行制定的合同样本,与服务对象签订电子或纸质服务合同。

4.分类建立完整的服务台账和档案。

(四)服务成效明显

1.在服务模式创新、服务资源整合、提质节本增效、先进技术应用、服务装备提升、利益紧密联结等方面示范效应佳、带动能力强,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显著,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成效明显。

2.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服务的核验、可追溯和评价等工作,主要服务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信息化。

3.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未出现过服务质量纠纷或出现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4.服务对象中小农户逐年增多。将脱贫户纳入服务范围,让他们享受到服务优惠、得到实惠。

(五)社会信誉良好

1.服务组织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务质量受到普遍认可。

2.没有发生服务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

3.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舆情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服务组织需提供以下材料:

1.农业社会化服务省级示范服务组织申报表。

2.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基本情况(包括技术装备、人员力量、制度建设等)。

4.近两年农业社会化服务开展情况(包括服务区域、服务面积、服务对象数量、服务营业收入、服务模式及成效等)。

5.服务清册及近两年内具有代表性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6.获得的相关荣誉及印证材料。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入选县级服务组织名录库情况,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情况和服务评价等说明材料。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定





第八条   农业社会化服务省级示范服务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对照农业社会化服务省级示范服务组织申报条件,服务组织自愿向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

(二)县级推荐。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服务组织所在乡镇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择优向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三)市级复核。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县级推荐的基础上,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对申报的服务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复核通过后附审核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评定公布。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报送的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评审,提出省级示范服务组织名单。审定通过的示范服务组织名单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并授牌,录入省级示范服务组织名录库。


 


第四章  监测
 




第九条   对省级示范服务组织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动态监测、优胜劣汰制度。

第十条   监测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监测内容为本办法第六条评定标准。监测程序为主体申报、县级审核、市级复核、省级审定。监测合格的省级示范服务组织,继续享有农业社会化服务省级示范服务组织荣誉和奖牌,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监测不合格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资格,移出省级示范服务组织名录库,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且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撤销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服务组织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申报省级示范服务组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停止实质性生产服务或被兼并的。

(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服务安全事故受到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转为非农产业服务的。

第十二条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服务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省级示范服务组织评定和监测标准的,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综合评价,认为仍有恢复能力,可予以保留两年省级示范服务组织资格。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各市(区)对辖区内省级示范服务组织的申报及监测情况将作为省级示范服务组织名额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服务组织可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能,积极引导各类资源要素支持省级示范服务组织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各市、县、区结合粮食规模经营、大豆油菜扩种、农业绿色发展、全产业链建设、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涉农资金整合等工作,加大对省级示范服务组织的支持力度,切实发挥省级示范服务组织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报和接受监测的服务组织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省级示范服务组织变更组织名称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相应变更其省级示范服务组织名称。

第十八条   市、县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示范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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