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24〕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4〕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2日
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进一步规范省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与评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省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等工作。
(二)省生态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达标评选、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生态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申报
(一)申报主体。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二)申报条件。
申报城市(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政策和标准较为健全;
2﹒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能够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科学研究及宣传培训等工作的开展;
3﹒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并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队伍,园林绿化管理规范;
4﹒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落实绿线划定、公园体系、生态保护和修复等规划要求;
5﹒重视城市园林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在园林绿化建设中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弘扬地方传统文化,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技能竞赛,园林营造技艺得到较好传承;
6﹒及时更新国家和省级城市园林绿化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准确反映城市园林绿化基础工作,及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县)建设年报和市政设施投资月报相关数据;
7﹒近2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一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违背科学绿化、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和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未被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未发生脱离实际、铺张浪费、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1﹒省生态园林城市评选每年开展1次,当年申报,下一年度起评选。
2﹒申报城市(县)对照《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进行自评,自评达到80分(含)以上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中申报县(市)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和要求。
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简明扼要,各项指标支撑材料的出处及统计口径明确,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规范。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
2﹒自评结果及依据资料,包括工作组织方案、工作总结及申报条件、指标体系的逐项说明等;
3﹒城市(县)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材料和测评报告;
4﹒反映建设成效的影像资料(5分钟左右)或图片资料;
5﹒能够体现本地园林绿化特色的示范项目不少于4项(申报范围见附件3);
6﹒其他能够体现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资料。
三、评选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建评选专家组,其成员从省城市园林绿化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负责资格预审、现场考评等具体工作。
1﹒资格预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城市(县)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形成预审意见。
2﹒社会满意度调查。由第三方机构开展申报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居民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参考。
3﹒现场考评。根据资格预审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形成现场考评城市(县)名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考评,通过实地核查、台账查阅、地方陈述和交流反馈等方式,形成考评意见。
申报城市(县)应在考评组抵达前至少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个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考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便于考评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4﹒综合评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综合评议,形成综合评议意见,提出候选城市(县)建议名单,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
5﹒社会公示。候选城市(县)名单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6﹒命名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城市(县)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批准后命名公布。
四、动态管理
(一)已获命名的城市(县)要对照《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着力提高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和城市绿地生态系统的综合效益,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塑造城市特色、促进绿色发展。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获得“省生态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县)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获得称号的城市(县)每5年开展1次动态复查。复查按照现行评选管理办法和评选标准开展。对于未通过复查且在1年内整改不到位的城市(县),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不保留其称号。保留称号期间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违背科学绿化、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和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的,告知予以改正直至取消称号。被取消省生态园林城市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申报评选。
(四)对已获得“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省生态园林城市,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和评选管理办法》实施动态管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附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适时修订,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备。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和申报评选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
1﹒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2﹒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材料内容和要求
3﹒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示范项目申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