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规〔2024〕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斗龙港治理工程(含兴盐界河)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24-03-30 23: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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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斗龙港治理工程(含兴盐界河)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苏政规〔2024〕1号








斗龙港治理工程(含兴盐界河)是《江苏省区域水利治理规划》中明确的区域治理骨干工程。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建设征地、占地范围内的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实施斗龙港治理工程(含兴盐界河),可恢复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提升里下河地区引排标准,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工程沿线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二、斗龙港治理工程(含兴盐界河)主要实施河道拓浚、堤防加固、河坡防护、防汛道路、沿线配套建筑物等内容,工程征地、占地涉及盐城市大丰区、盐都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泰州市兴化市。工程建设初步征、占地范围由盐城、泰州市人民政府明确,最终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儿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国家政策允许人员迁入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征地、占地范围。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予移民安置。

五、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占地范围内各项实物调查,并对各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认可意见。

六、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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