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粮法规〔2023〕3号《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粮法规〔2023〕3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涉粮企业:
《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29日
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规范粮油仓储活动,保障粮油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的粮油仓储单位必须备案。
第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粮仓(油罐)设施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粮食部门)备案。
第四条 省、设区市粮食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需报备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库区及周边情况、是否存在租赁等;
(二)仓房基本信息:仓房(油罐)类型、建筑结构、体积(容量)、建设年代等;
(三)设备和配套设施:收购、整理、储藏、装卸、运输等设施设备情况;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控温储粮等技术设备情况;粮油加工能力、消防设施、信息化系统等配套设施情况;
(四)人员情况:保管、检验、安全、财务等专业人员的数量及职称等级情况;
(五)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粮油仓储单位须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仓容量应以设计单位核定为准,库区总平面图应能反映仓房与库区主要建筑物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填报备案信息可通过所在地政务服务大厅等现场办理,也可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江苏智慧粮储云平台线上办理。
第七条 备案机关自收到备案填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全的编号并发放《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电子备案凭证》(以下简称《备案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及时予以纠正。粮油仓储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填报备案信息。
第八条 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内确需拆除、迁移或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设施所在地粮食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各级粮食部门应定期汇总备案信息,分级报送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清单。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变化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变更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
(一)单位名称、企业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及租赁关系等发生变化;
(二)仓(罐)容规模发生变化;
(三)资产所有权发生变更;
(四)其他重大变化事项。
第十条 备案机关收到粮油仓储单位的变更信息后,对变更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变更备案内容,延用原备案编号;变更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原因,粮油仓储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填报备案变更信息。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举报。粮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对接到的举报及时核实处理或依法移送处理。
第十二条 粮食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粮油仓储单位予以备案的;
(三)接到举报不及时核实处理或者依法移送处理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仓储备案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
(一)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备案机关:是指具体办理备案事宜的县级粮食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9月19日发布的《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苏粮规〔20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