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发〔2023〕18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鲁人社发〔2023〕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就推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工伤保险工作的部署要求,到“十四五”末,基本建立以统一的工伤保险政策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监管为约束、以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为手段、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更加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实现基金长期平稳运行。2024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现省内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缴费政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可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按工程建设项目、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完善职业人群参加工伤保险政策。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全省统一、行业差别化、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可根据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办法按照《山东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管理办法》(附件1)执行。
(二)统一认定鉴定政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伤认定工作,具体工伤认定的管辖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工伤认定案件管辖存在争议的,报请共同上级业务部门予以指导。加强工伤认定调查,保障调查费用,认定结论全省互认,支持各市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实施工伤认定辅助调查。各地按照统一的工作流程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加强疑难案例会商研讨,逐步规范裁量尺度。
(三)统一待遇政策标准。计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待遇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设区的市实际执行的计发基数高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暂按该市的计发基数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支付。此前由各市自行制定、与统一政策不一致的政策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政策,自2024年起,设置5年过渡期,逐步过渡为由市县政府承担。过渡方案由市级政府研究确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执行。过渡期内相关政策所需资金由各市累计结余和市县政府分担,2024年市县政府共同分担比例为20%,过渡期内每年增加20%,第五年提高至100%。
(四)统一基金收支管理。自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管理,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到省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项基金支出由省统一核定、统一拨付。各市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额作为备付金。各市及省本级2023年年底前的历史结余基金,分期分批归集到省,纳入省级集中管理。省级统一做好各市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记录。具体办法按照《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附件2)执行。
(五)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全省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各级按规定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初步草案,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汇总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具体办法按照《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附件3)执行。
(六)统一经办管理服务。理顺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制,制定完善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服务协议文本,在参保登记、费率浮动、申报缴纳、协议管理、待遇支付等方面实现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加强协议管理,实现省内协议机构互认。各市社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服务协议文本签订协议,依据协议进行管理。
(七)统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智慧人社”建设要求进行系统升级改造,支持工伤保险全流程信息共享、协同办理,深化工伤保险“一件事”集成改革。加快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对接,支持工伤保险“跨省通办”“一网通办”服务。发挥省级集中优势和数据效能,实现业务经办和基金财务智慧监管。全面实现工伤保险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和查询,实现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在工伤保险领域线上线下应用,支持工伤医疗(康复)费即时结算和异地就医结算。
(八)持续提升风险防控和内控管理能力。建立健全从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核发等环节向工伤保险协议机构以及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等领域延伸的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推动建立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全流程、全环节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严格基金收支管理,落实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完善系统防控功能,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强化基金风险预警。
(九)持续提升便民化服务水平。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服务模式,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逐步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协议机构信息共享。加强工伤医疗管理,强化与医保部门协同,做好工伤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衔接,实现省内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准确把握“基金上统、管理下沉”要求,抓好落实,确保如期实现省级统筹的目标。要结合实际,全面清理本地区、本部门与省级统筹不相符的政策、规定、规程及程序等,及时整改规范。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省级统筹工作平稳推进、落地见效;对各地具有需求支撑和推广价值的创新参保政策,可经省级部门同意后试点。
(二)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按照“统一收支、分级负责,权责对应、合理分担”的原则,省、市两级共同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基金收支状况,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因素,建立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采取省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上调行业基准费率、政府垫付、财政补助等方式,确保基金安全运行。责任分担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绩效评价机制,将各地落实省级统收统支、完成参保计划和基金预算、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成效、经办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以及基金安全等情况纳入评价项目。每年组织绩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精准督导、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绩效评价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
1.山东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管理办法
2.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
3.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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