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23〕7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种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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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种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






青政办〔2023〕7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进一步支持种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支持种业企业加快发展的

政策措施(暂行)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种业振兴行动的安排部署,推动我省种业企业规模做大、产品做优,加快种业“育繁推一体化”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壮大种业企业发展规模

(一)梯度培育种业企业。突出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将种业企业按照领军型、优势型、潜力型进行分类,实施梯度培育、动态管理、分类指导。将入选国家种业阵型及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列为领军型种业企业。将“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业企业、国家级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级水产原种场列为优势型种业企业。将具备晋升“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业企业、国家级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条件的列为潜力型种业企业。入选领军型和优势型种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潜力型种业企业通过后补助方式在育种创新、检测能力提升、加工设施配套、人才引育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种业企业引入优质种业资源和创新要素,促进资源优化、整合和资产并购重组,提高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大种业企业上市财政资金激励,对符合要求的首发上市种业企业,分阶段给予一定的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支持种业企业参与制繁种基地建设

(三)支持企业参与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优先支持领军型、优势型和潜力型种业企业承担青海省农作物种子工程等制繁种基地建设和青海省畜牧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任务,推动优势企业与种业基地合作共建。(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四)推动制种大县与优势企业共建。制种大县奖励资金要有适当比例支持种业企业发展壮大,引导互助县(油菜)、共和县(青稞)、平安区(夏繁)国家级制种大县与优势企业合作共建,实现基地做优与企业做强同步发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五)支持企业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被认定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的企业按照国家保种补贴标准给予支持,被认定为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的企业按照国家保种补贴标准的5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三、加快种业企业自主创新

(六)深化科企合作。鼓励种业企业采取注资、引入科研团队、合作开发等形式与省内外科研单位在育种关键技术创新、优良基因挖掘、优异种质创制和突破性品种培育等方面合作。开展牦牛、藏羊、油菜、青稞、马铃薯、饲草、冷水鱼等育种联合攻关,单个攻关项目实施周期为5年,实施周期内对国家级和省级育种联合攻关项目给予一定补助。鼓励种业企业联合省内外科研单位申报国家级、省级种业项目,推动科研资金向种业企业倾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七)实行品种选育奖励补助。对省内种业企业自主选育的品种,围绕品质、产量、抗性、生育期、适应性或特殊用途等方面,以创新性和技术水平为主要指标,开展突破性新品种后补助。当年通过国家农作物审定登记的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遴选3个通过省级审定登记的品种,对单个品种予以一次性奖励。自主选育品种在全国种植面积排名前5的,进入国家主推品种目录、全国商品种子销售量5强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八)强化种业企业人才引进。鼓励企业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吸纳种业创新人才,促进资源、技术、人才等要素向企业聚集。支持企业创建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种业企业,省财政一次性给予一定的建站经费。对设立院士工作站和专家工作站的种业企业,按照省与市州(园区)一定的比例配套,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省科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九)加大种业人才培养力度。将种业企业人才纳入“昆仑英才”等人才培育工程评选范围。引导企业加强对科研、生产、管理等人员培训的力度。鼓励种业企业人员通过交流学习、定向培养等方式到高等院校深造。(责任单位:省人才办、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

五、净化种业市场

(十)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夯实打假护权技术支撑体系,形成打假护权高压态势。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和宣传,激励原始创新,鼓励企业开展新品种权申请,优化审查流程,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一)强化种业执法监管。加大种业案件依法查处力度,推动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探索建立种业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为种业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二)增强行业诚信意识。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以信用评价结果和日常案件查办为依据,探索建立种业领域“黑名单”制度,推动“黑名单”在金融支持、项目扶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发挥种业联盟、种子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促进行业自律。(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本措施自2023年10月2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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