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23〕6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2023〕6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工程活动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我省地质灾害多发频发,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防灾形势严峻复杂。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等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系统观念、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推进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防御为核心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全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首位,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各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
坚持群测群防、专群结合。完善以群测群防为主、自动化监测设备为辅的监测预警网络,提高“人防+技防”监测预警能力,畅通“叫应”“叫醒”机制,落实预警和响应闭环管理。
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治理。严格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强化工程建设管控,实施避险搬迁和工程治理,从源头减轻地质灾害风险。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地质灾害源头管控。
1.严格规划管控。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内容作为其中组成部分,引导各项建设选址避让地质灾害风险较高地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用途管制,将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区划结果作为各类基础设施或重大工程建设的基础依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建设领域管控。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工程及其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论,主动采取避让措施或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按照“谁引发、谁治理”原则,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加强项目临时驻地和施工工地的地质灾害监测,防止工程建设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农牧民建房选址要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严禁切坡建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黄河水电公司、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
(二)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风险防控。
3.持续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开展全省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围绕重点城镇及其他人口聚集区开展精细化风险调查,并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调查出的隐患点和风险区,深入推进地质灾害调查成果运用,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基础数据,为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提供区划依据。(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黄河水电公司、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
4.实行“隐患点+风险区”双控。县级人民政府以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成果为基础,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镇、乡村、学校、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口聚集区进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险程度划定地质灾害极高、高、中风险防控区。健全完善隐患点、风险区台帐,实行“隐患点+风险区”双控,建立不同类别的管控规则和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细化防范措施,分级落实责任,并实施动态管理,既要管控好在册的地灾隐患点,又要管控好潜在地灾风险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黄河水电公司、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
5.加强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市州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的组织领导,督促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隐患“三查”(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对重大隐患点和极高、高风险防控区经常性开展排查、巡查,及时更新数据信息。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组织各村社防灾责任人开展常规排查和重点巡查,特别加强降雨期间的夜间巡查,认真落实险情“叫应”“叫醒”机制,排查发现的险情要立即上报乡镇政府和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情况紧急时通知受威胁群众立即避险。县级教育、民宗、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旅、铁路和水电建设等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威胁校园、宗教活动场所、城乡住房和市政公用设施、重要交通干线、水库库区、旅游景区、铁路和水电站等区域及沿线的隐患排查,并落实防灾责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黄河水电公司、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
(三)提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6.强化地质灾害预警。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当接到群测群防员上报的险情和自动监测预警信号后,自然资源部门立即会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研判,视情启动预警响应,落实“叫应”“叫醒”和应急响应联动工作机制。提醒预警区域县乡政府提前做好防范应对。(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气象局)
7.夯实群测群防基础。县级政府组织所辖乡镇政府不断完善群测群防制度,逐村确定以村干部为主的群测群防责任人。在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划定的极高、高、中风险防控区,逐点逐区建立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相对稳定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队伍。加强群测群防责任人和群测群防员技能培训,配发必要装备,提高识灾报灾能力,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建立奖励机制,充分动员基层干部群众参与查险报险,对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和主动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的个人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市州、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分级建设、分级监测”的原则,不断完善地质灾害自动化监测预警网络,充分发挥自动化监测预警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辅助作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
8.及时组织临灾避险。市州、县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发布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避险转移、灾险情处置程序和要求。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极高风险防控区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定期开展应急避险演练,强化基层干部群众临灾避险能力。加强转移群众安全管理,严防灾害风险解除前擅自返回造成伤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
9.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与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同步速报机制。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调查和监测工作,研判灾情、险情趋势,为抢险救灾做好技术支撑,制定综合防治方案,消除隐患,严防救援中发生次生灾害。(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
(四)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
10.科学推进避险搬迁。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统筹规划、应搬尽搬、分期分批、科学有序”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编制地质灾害隐患避险搬迁规划。市州政府落实搬迁主体责任,县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精准识别搬迁区域和搬迁对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科学规划选址,细化搬迁措施,确保实现“搬得出”,逐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省级民政、财政、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协作,在争取资金、项目设计安排方面优先支持避险搬迁,做到同频共振、同向发力。(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乡村振兴局)
11.依法依规保障安置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隐患避险搬迁安置用地管理,严格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管控,不占或少占耕地。安置工程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充分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将地质灾害隐患避险搬迁腾退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指标,优先解决安置区建设用地指标需求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工作制度,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督查、日常有巡查、年底有考核,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实到位。
(二)统筹政策资金,形成工作合力。省级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统筹省级财政资金保障。各市州、县级政府落实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将地质灾害治理、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群测群防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直相关部门对照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支持政策,加强向国家部委的汇报衔接,争取政策资金支持。
(三)强化培训演练,提升防灾意识。加强日常培训,提高群测群防责任人、群测群防员识灾防灾能力。每年汛前或汛期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或极高、高风险防控区开展一次应急避险演练。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地质科普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寺院、进工地、进隐患点,提升受威胁群众自我防范和主动避险能力。
本意见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4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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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