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22〕9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青政办〔2022〕9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
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聚焦重点、摸清底数、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系统组织实施更新改造任务,加快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建立燃气信息化监管体系,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有效提升防范化解城镇燃气管道等市政基础设施重大风险能力,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安全、更舒心、更美好。
(二)目标任务。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管网及设施安全评估建档工作,消除建构筑物违规占压城镇燃气管道的隐患;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既有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立管、橡胶软管、燃气报警装置和安全阀等的更新改造任务;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城市燃气等老化管道、不满足运行要求的燃气厂站和设施的更新改造任务。
二、更新改造对象范围
城市(含县城,下同)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对象,应符合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等条件,按照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的先后次序,由各城市结合实际统筹确定。具体为:
(一)燃气管道和设施。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二)其他管道和设施。1.供水管道和设施。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供水等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2.排水管道。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3.供热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的管道,存在泄漏隐患、热损失大等问题的其他管道。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清底数。各市州政府组织开展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网普查建档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及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等既有资料,运用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全面摸清城市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种类、权属、构成、规模,厘清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掌握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列出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管道和设施清单,做好风险管控,并组织符合规定要求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和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相关要求开展评估。
(二)合理确定标准。各市州政府要根据国家确定的燃气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标准,立足当前,兼顾长远,按照“全面解决隐患、防范化解风险”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提升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城市燃气等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要严格执行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统筹考虑重点部位有效感知、重要数据实时监控等信息化建设相关要求,从源头提升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和智能化水平。
(三)编制更新改造方案。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组织编制本地区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依据前期开展的现状评估结果制定更新改造台账和年度更新改造计划,统筹考虑各类管线建设时序和安全要求,做到竖向分层布局、横向紧密衔接。各市州制定改造计划时,优先安排现状评估结果为“立即改造”的管道设施和老旧小区燃气庭院管、立管等管道改造项目。现状评估结果为“限期改造”的,全部纳入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做到“应改尽改”。
(四)强化项目储备。各市州政府要结合管道安全评估结果,及时做好本地区老旧管网更新改造项目动态更新工作,并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本地区“十四五”重大工程,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建立项目储备库。
(五)推进信息化建设。各市州政府要督促各专业经营单位抓紧建设基于管网GIS系统和SCADA系统的燃气运行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管网运行、场站运行、气源供应保障、泄漏预警、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巡检管理和户内安检等实时监测功能。要加快建设城市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智慧监管平台,依托电子政务云,汇聚企业相关数据,实现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价,推动城市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一网统管”。
四、工作措施
(一)抓好项目建设运行管理。
1.压实各方工作责任。各市州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把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专业经营单位实施、有关各方齐抓共管”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机制,有效推进项目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纳入行业监管范围,健全监管机制,完善全链条监管。各市州政府、行业监管部门间要强化信息互通,上下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党组织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用户等各方,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共同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各专业经营单位是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实施、运行、维护的主体,要抓紧实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并同步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要压实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使用等各方责任,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专业经营单位)
2.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国家精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审批程序要求,提高项目立项、用地和开工审批效率,做到“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改造完成的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和设施要及时做好检验检测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
3.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管理和监督,督促指导专业经营单位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协调燃气、给排水、电力等产权单位,抓紧实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有序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减少交通阻断。做好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汛期防洪排涝等工作的衔接,按照标准做好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推动城市燃气管道等老旧管网合理有序分区域统筹改造,避免出现“马路拉链”等问题。针对燃气用户立管等户内管道改造,要发挥社区、街道、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作用,会同各专业经营单位,做好沟通协调,解决用户端入户安检长期到访不遇、老化更新改造入户困难等突出问题,引导用户积极配合相关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各专业经营单位)
4.强化项目安全监管。要严格落实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依法实施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管网改造后,要严格落实专业经营单位运维养护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各专业经营单位要健全管网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监测、维护,防止设施带病运行。健全应急抢险机制,配齐物资器材,加强常态化演练,提升迅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专业经营单位)
5.提升运行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燃气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并同步配置智能监控传感设备,全面掌握管网运行情况,提高城市管道和设施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促进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鼓励专业经营单位承接非居民用户所拥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的运维管理。对于业主共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后可依法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各专业经营单位)
(二)完善项目实施政策支持。
6.明确财政资金支持标准。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原则上按照西宁市、海东市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60%的标准,六州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80%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余资金由各市州政府与专业经营单位协商共担,市州配套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10%标准。省级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和事权责任,统筹省级预算内投资及其它城镇建设类既有渠道资金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落实各方出资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相关领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落实出资责任,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不得违规举债融资用于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各城镇燃气等专业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要制定本企业更新改造计划并落实项目资金,确保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专业经营单位)
8.建立资金共担机制。庭院管网根据产权归属不同,采取不同资金筹措模式,机关单位、学校、医院、企业和商业场所等管网产权关系明确的,按照“谁所有、谁付费”原则,由产权单位负责筹措管网改造资金;居民用户更换金属波纹管、加装燃气报警装置和安全阀的,设施设备购买费用优先通过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解决,不足部分由市州、县级政府筹措,省级预算内投资视情况予以适当投资补助;小区内共有产权管网设施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资金,由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业经营单位按照资金支持比例相关要求共同承担。(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9.拓宽多元融资渠道。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优先支持符合条件、已完成更新改造任务的城市燃气管道等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穿跨越铁路公路等收费事项,各市州政府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做好统筹,合理确定收费水平,不收取惩罚性费用,对占道施工等政府性收费按规定落实有关减免政策。更新改造后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的业主共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移交之后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中国铁路青藏公司)
(三)促进行业发展安全有序。
11.加强价格管理。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将城市燃气、供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等费用计入定价成本,适时调整供气、供水、供热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价格调整宜选择在非采暖期,进入采暖期后严禁对供气、供水、供热价格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12.强化市场治理监管。研究制定《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善准入条件,设立退出机制,严格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切实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管。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的质量监管。支持燃气等行业内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确保完成老化更新改造任务,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13.推动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研究推动地下管线管理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加快燃气等管道相关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制度,因地制宜细化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违建拆除执法,积极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安全间距不足、地下信息难以共享等城市管道保护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发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指导作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建立青海省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要切实落实城市各类地下管道建设改造等的总体责任,把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政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二)做好方案计划报备。各市州政府要在2022年11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报省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年度实施计划应于上年度7月底前完成,报省协调机制办公室审核并纳入省级项目实施台账。改造过程中,改造计划或项目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备。
(三)实行项目跟踪和考核问责。省协调机制办公室根据各市州报送情况,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实行月通报、季排名、年考核。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分配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在考核或督查过程中发现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开展不力或进度严重滞后的,给予挂牌督办或通报。
(四)广泛开展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发挥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一线”宣传作用,做好项目改造过程停供、断供情况的告知,争取群众支持与理解。要充分挖掘典型经验做法,加强工作经验交流,相互学习借鉴,促进全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提质提速。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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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青海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