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22〕9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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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22〕9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围绕坚定不移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规划引领、规范运作、改革创新”原则,激活释放政策红利,构建“谁修复、谁受益”市场机制,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美丽青海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参与机制

(一)参与内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开展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的全生命周期运营管理,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技术服务、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活动。社会资本主要参与政府为支出责任主体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责任义务。

(二)参与方式。

1.自主投资。社会资本单独或以产业联盟、联合体等形式,出资开展单独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或流域(区域)整体生态保护修复。

2.与政府合作。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生态修复基金,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3.公益参与。鼓励个人、公益组织等与政府及其部门合作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参与程序。

1.科学设立项目。市州、县级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等要求,按照适宜性原则科学确定生态保护修复重点项目,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合理制定方案。坚持系统观念,合理确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明确生态保护修复目标任务或核心指标、自然资源(其中矿产资源仅限于因项目需要采挖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资产配置及后续产业发展要求等。(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择优引入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引入社会资本,依法依规确定参与模式、投资回报方式及标准等,确保社会资本进得去、退得出、有收益。(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规范生态产品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与生态保护修复产品的交易渠道,依托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公开发布产品交易规则、企业信用评级等信息。(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参与领域

(一)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加快退化草地治理、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积极推进落实草原休牧等制度措施,逐步提升草原生态质量和稳定性。(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科学实施国土绿化,加强森林保护修复、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等,保护好独特的森林生态系统,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河湖、湿地、冰川雪山冻土生态保护修复。加强冰川雪山冻土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河湖水系连通、湿地保护修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治理等,构建循环通畅、生态良好、功能完备的生态水网体系。(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荒漠化、沙化土地治理修复。开展沙生植被保护,实施防护林网建设、退化植被修复等,加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建设乔灌草科学配置的绿色生态屏障,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状况持续好转。(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加快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示范省建设,按照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科学治理的原则,实施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促进生态功能持续发挥。(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加快构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体系,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严格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改善农田生境和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加强生态廊道、生态清洁小流域、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网络建设,提高城镇生态质量,提升生态系统韧性和稳定性。(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建生态系统,合理开展修复后的生态化利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探索发展生态产业。鼓励和支持投入循环农(林)业、林下经济、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等;发展经济林产业和草、沙、生物质能源等特色产业;参与河道保护修复,在水资源利用中依法优先享有权益;引导企业开展生态特色产业产品认证、品牌建设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政策

(一)规划管控。

各市州、县级政府应将生态保护修复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州、县级政府应科学编制有关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确定区域内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和重点项目,使社会资本投资主体能够清晰地预测评估项目风险和盈利水平。(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社会资本投资生态修复项目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林地、园地、其他农用地需要空间布局优化的,可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依规审批。项目验收后,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统一调整土地性质,依据调整土地用途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产权激励。

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的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开发生态产业。在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社会资本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该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在同等条件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对于依法出让的土地,可通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次不得低于50%。拟用于非营利性的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建设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对社会资本修复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兴办企业时,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社会资本投资主体依法依规按照投资及收益分成比例获得相应收益。(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社会资本修复的国有农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以协议形式确定收益。(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社会资本修复新增的集体农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将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内交易;修复为耕地的,经评定符合条件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各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社会资本将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落实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激励政策,全面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增加碳汇增量,鼓励开发碳汇项目。研究制定林地、草地或湿地等生态碳汇项目,根据国家碳汇排放及交易制度,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逐步提高生态系统碳汇交易量。(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资源利用。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湖疏浚治理产生的泥沙、淤泥,以及优质表层土壤和乡土植物,在科学编制资源利用方案的前提下,可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并保障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合理收益。(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财税支持。发挥财政引导和带动作用,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积极落实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按规定享受节水节能、环境保护等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林地,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以享受相关政府补偿补助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绿色金融。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快发展绿色金融,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为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建设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支持综合能力强、技术领先的骨干企业上市挂牌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专属业务审批机制、专门服务部门、专业服务团队及专项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能力,提供有效金融服务支持,推动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健全森林保险制度,推进草原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防控降低灾害风险。(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工作协调,进一步规范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投资收益分配等相关事项,确保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强化工作统筹,完善配套措施,细化操作流程,形成工作合力。

(二)提高服务效率。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执法,建立健全联评联审工作机制,简化项目审查审批流程。鼓励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理论和技术研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修复技术和模式,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传播各地好经验好做法,提升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生态保护修复事业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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