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22〕8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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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青政办〔2022〕8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9日????????


青海省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

(2022—2024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精神,促进全省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体系和多形式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通过挂牌认证等方式扶持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集中就业基地和辅助性就业基地,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2—2024年全省共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5700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更加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具体措施

(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制定招录(聘)残疾人工作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省级、市州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含15%)的残疾人。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要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通过定向招聘残疾人等方式,逐步达到规定比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时,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优先录(聘)用。(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残联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免费推荐残疾人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补助政策规定的领取条件和标准落实职业介绍补贴。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给予奖励,未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2倍本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奖励,安排智力、精神、重度肢体和重度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给予3倍本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奖励。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组织电商、快递等企业定向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补助政策相关规定落实企业新增就业岗位一次性奖励。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式履行法定义务。(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残疾人集中就业。对符合规定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扶持建立残疾人就业基地,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生产增收。新建立的残疾人就业基地,对已安置残疾人不少于10人、15人、20人(从事盲人按摩的残疾人不少于5人、10人、15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12万元、16万元资金补助,支持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等。残疾人就业基地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1000元生产补助,帮助其稳定发展。支持建设青海省盲人按摩医院,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进入医疗机构执业、开办医疗按摩所,推动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支持各地区在建立的“残疾人之家”、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等普遍开展辅助性就业,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新建立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对已安置残疾人不少于5人、10人、15人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12万元、16万元资金补助,支持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等,有场地租金的每年按实际支出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场地租金补贴。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每安置1名残疾人开展劳动,每年给予本省月最低工资标准3倍的补贴,用于机构运行支出。在政府采购网等平台搭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落实政府优先采购政策。(责任单位: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并在政策、资金和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残疾人在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注册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要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政府新增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网点时,应当预留不低于10%的点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适当放宽零售点数量、间距要求,支持残疾人创办彩票销售场所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残疾人,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烟草专卖局、省体育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安置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就业。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兜底保障作用,鼓励各地区设立的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社区服务人员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有能力适应该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统筹用好社区残疾人组织公益性岗位,招聘残疾人或残疾人直系亲属,兜底保障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优化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扶持政策,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补助政策规定的领取条件和标准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帮扶农牧区残疾人劳动增收。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对辐射带动残疾人农牧户增收的扶残涉农经济组织,按残疾人就业基地政策给予支持。配合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在农牧区开展种养殖等实用技术培训,支持农牧区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居家灵活就业。通过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融资等服务,扶持农牧区残疾人从事石雕、刺绣、唐卡绘画等手工业生产,建设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从事零售、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扶持农牧区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扩大种养殖生产规模,建设温棚、畜棚,从事牦牛、藏羊、生猪、冷水鱼、油菜、枸杞、蔬菜等产业。(责任单位: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制度。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对就业辅导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业务能力提升培训。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通过挂牌认证的方式,建立省、市(州)、县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同时支持建立盲人按摩、非遗传承等类别化培训基地。对新挂牌认定的省级、市州级、县区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6万元、12万元资金补助,支持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等。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奖补机制,重点围绕培训人数、就业率等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基地给予奖励激励。(责任单位: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以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为重点,以就业技能培训为主,根据不同类别残疾人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类别化、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残联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年度目标任务,开发针对性强、适应性高的培训项目,确定年度残疾人培训计划,并纳入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方案,不断满足各类残疾人的培训需求。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力度,原则上补贴标准应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同类培训标准上浮30%,同一职业培训项目个人和机构不得重复享受补贴。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习见习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补助政策规定的领取条件和标准落实补贴。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服务。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对残疾人及其家庭进行心理咨询和服务,帮助残疾人树立就业信心。各级残联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举办残疾人就业招聘会、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等就业服务和交流活动,重点强化对残疾人大学生、重度残疾人等重点群体的就业援助。各级残联定期举办并邀请用人单位参加残疾人就业服务展、助残就业项目推介会等活动,促进用人单位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残疾人各专门协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助残就业推广项目。(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需求制定特惠就业帮扶政策,合力推动残疾人就业创业具体任务落实见效。各级残联要摸清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就业援助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完善、落实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

(二)强化支持保障。统筹使用既有资金,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培训政策支出范围和标准等规定要求的,所需资金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资金中列支;其他政策措施所需资金,通过省级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予以解决。对既有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进行梳理,对重复和过度保障的政策及时进行清理规范,对现有政策缺位或保障程度明显低于现实需求的及时调整完善。建立“四类服务残疾人就业基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准入、退出和评估机制。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落实就业残疾人低保渐退、就业成本扣减、个税减免等政策。

(三)提供信息支持。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政务一体化服务平台,推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涉及就业工作数据共享,建设集残疾人就业需求调查、“四类服务残疾人就业基地”管理等为一体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系统,努力实现残疾人就业服务精准化、规范化、标准化。依托青海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开展网络培训、职业介绍、按比例就业审核和各类就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等服务。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对接就业服务方式方法等,让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劳动者能够及时了解政策、熟悉政策、正确运用政策和分享政策红利。注重挖掘典型经验,表彰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残疾人就业、帮扶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实施监督评估。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项行动牵头负责部门和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实落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本方案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各市州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向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落实情况,并在本方案实施期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2024年底,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10月28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重点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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