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17〕69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党政机关电子公文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8-02 02:24:29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党政机关电子公文标准》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7〕69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发布了《党政机关电子公文标准》(GB/T33476~33483-2016,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统一了党政机关电子公文格式要素的编排规则,是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的重要基础性标准。为加强《标准》的学习,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要认真组织学习,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全面掌握《标准》内容并在工作中熟练运用,力争通过《标准》实施,切实提高电子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加强《标准》的贯彻实施。
二、7月1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按《标准》要求,审核各级各部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电子公文。
三、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电子公文参照《标准》执行。
四、《标准》全文可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阅(网址:www.gb688.cn/bzgk/gb/index),联系电话:0891-6322019。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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