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发〔2017〕1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8-02 03:08:40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的通知




藏政发〔2017〕14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已经2017年3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藏,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升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1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是指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外,其他需要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做好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六条 下列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一)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作出调整的重大事项;

(二)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三)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四)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五)其他需要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列事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研究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在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定前,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第八条 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内容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的时限;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九条 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的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交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建立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沟通协调机制,报告事项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之前,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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