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17〕4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7〕40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度规章立法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依法治国重要论述,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的总体部署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6〕18号)要求,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五年立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65号)安排,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就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生态环保、保障民生、社会治理、执法监督等领域开展政府立法工作,拟订2017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开展立法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工作,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坚持立法主动适应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推动形成完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为治边稳藏兴藏提供法治保障。具体安排如下: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一类件,共6件)
(一)为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保护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西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办法》。(林业厅起草)
(二)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法制办起草)
(三)为了加强自治区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规范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活动,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保障公路路产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西藏自治区非公路标志标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厅起草)
(四)为了规范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活动,保障电话用户和通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促进通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修订《西藏自治区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办法》。(通信管理局起草)
(五)为了规范冬虫夏草采集秩序,维护、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修订《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农牧厅起草)
(六)为了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修订《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投诉制度》。(法制办起草)
二、预备项目(二类件,共7件)
(一)为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大教育督导力度,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西藏自治区教育督导办法》。(教育厅起草)
(二)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三)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公安厅起草)
(四)为了保障电力建设顺利进行,保障电力生产、运行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电力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发展改革委起草)
(五)为了适应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修订《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起草)
(六)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残联起草)
(七)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民宗委起草)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明确提出,要逐步形成完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政府规章是全面推进依法治藏、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依据,是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各起草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上来,准确把握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政策举措,做好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相衔接,及时将治边稳藏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制度规范,确保政府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要。
(二)提高立法质量。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各起草部门要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工作,加强立法调研,了解掌握实情,做到政策清、情况明。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要采取征求意见、举行立法听证会或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
(三)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是完成立法计划的重要保证。各起草部门要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亲自抓,组成专班负责起草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责任人、阶段性工作和时间进度,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各起草部门提供的工作方案,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督促指导,组织协调政府法律顾问积极参与立法的论证审查工作。对于前期工作扎实,草案送审稿比较成熟的二类件,可视情按一类件办理;对于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草案送审稿,由政府法制办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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