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17〕3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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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7〕39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0日
 

 

 


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方案

 

 



我区矿产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目前全区已发现矿种(亚矿)103种,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49种,矿床、矿点及矿化点3000余处。全区优势矿产资源为铜、铬、铅、锌、钼、锑、盐湖锂硼钾矿、高温地热、饮用天然矿泉水。在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产中,铬、铜、盐湖锂硼、高温地热等矿产资源储量在全国排名第一。

有色金属工业(金属矿采选业)是我区工业的重要支柱产业。2016年,全区规模以上有色金属工业实现增加值19.77亿元,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26.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2号),进一步提高全区有色金属工业发展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吸引产能转向有发展前景的领域。强化市场倒逼机制,促使落后产能、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主动退出。

坚持政府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格实施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坚持创新驱动。适应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补齐产业发展短板。

坚持分类指导。按照有色金属品种属性和特点,结合我区资源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因企施策,促进产业有序发展。

坚持保护优先。牢固树立顺应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工作原则,正确处理有色金属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坚持依法管理。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支笔”审批制度,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严格的门槛准入和资质审查,严厉打击乱采乱挖、以探代采、无证探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三)主要目标。

铜、铅、锌等品种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稳步推进,适合高原气候的重点工艺技术不断进步,数字矿山、绿色矿山试点工作取得成效,藏青工业园有色金属冶炼项目有序开展,产业链条有序延长,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二、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一)我区有色金属矿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全区有色金属矿产资源产业有了明显的发展和进步,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目前,全区已基本建成甲玛(二期)铜多金属矿、玉龙铜矿(一期)、扎西康铅锌矿等大中型有色矿山10多个,驱龙铜矿、雄村铜矿等大型有色金属矿山也在建设之中。勘查发现了多龙千万吨级铜矿资源,藏中、藏东有色金属勘查开发和藏西北资源勘查储备工作正稳步推进。

(二)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1.资源优势未能转化为经济优势。

受我区特殊的高原环境条件恶劣、生态脆弱、开发成本高等诸多因素制约,除极少数规模化开发矿山外,大多数大中型矿床尚未开发。目前已建成的部分矿山生产规模偏小,工艺落后,未实现很好地综合利用,还未实现大规模、高效开发利用,尚未形成较强的竞争力,对经济社会支撑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2.勘查资金投入不足,基础地质工作薄弱,地质工作程度普遍较低。

受我区自身经济实力和矿业经济发展环境所限,在有色金属矿山勘探和开发方面,一直以来资金投入相对不足,尤其是勘探主要依靠国家投入,而吸引民营资本投入有限。按单位国土面积计算,西藏的地勘资金投入长期以来一直为全国最低水平。同时,由于我区基础设施及能源配套设施建设条件落后,地质工作成本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由此导致西藏地勘工作一直处于全国末位。至今仍未查明矿产资源家底,基础地质工作十分薄弱。

目前,只有铜、铅、锌、锑等矿种的少数矿床达到详查或勘探工作程度,只有10%的矿产地的勘查程度达到普查,仅有50%左右的矿点达到预查程度,还有相当多的矿点、矿化点、化探异常未开展矿点检查或踏勘工作,并有大量异常区尚未进行查证,大批矿产靶区尚待勘查确认,地质勘查程度远不能满足摸清资源家底和矿山建设的需要。

3.基础设施和能源配套条件差。

近年来我区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但由于我区国土面积相对较大,基础设施落后,投入相对不足,以及自然生态环境制约,部分重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优势区域的基础设施和能源配套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成为制约重点矿产规模开发的瓶颈。区内支线交通运输仍以公路为主,运输线长、路况差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部分地区能源配套设施滞后,严重影响和制约优势矿产业的有序开发。

三、重点任务

(一)严控新增电解铝产能。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有关规定,在藏青工业园不引进电解铝新(改、扩)建项目,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藏青工业园管委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负责)

(二)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以铜、铅、锌、铬、盐湖资源等优势矿种开发为重点,建成以甲玛铜多金属矿、驱龙铜矿、雄村铜矿、玉龙铜矿、帮浦钼铜矿、纳如松多铅锌矿、浦桑果铅锌矿以及斯弄多铅锌矿等为主的藏中、藏东地区有色金属资源开发基地,以罗布莎铬铁矿、扎西康铅锌矿、结巴至桑日铜多金属矿为主体的藏南地区铬铁矿、铅锌矿、铜多金属矿产业基地和扎布耶盐湖锂矿、拉果措盐湖锂矿为主的藏西盐湖资源开发基地和以藏青工业园为载体的铜、铅、锌有色金属深加工为主导,以钼资源和盐湖资源为依托的有色金属深加工基地。〔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负责〕

(三)依法依规处置落后产能。全面调查掌握有色金属重点品种的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情况。完善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体系,严把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公平公正执法,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的企业,不得予以行政审批,要立即限期整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并做好平整和环境恢复工作,同时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或其部门的网站上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负责〕

(四)加强技术创新,推动智能制造。在重点领域开展绿色矿山、数字化矿山、智能制造示范工厂试点,提升企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以及安全生产水平,提高产品性能稳定性和质量一致性。鼓励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品牌创新,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秀企业,促进“互联网+”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融合,推广个性化定制、柔性化制造,满足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发展精深加工。在藏青工业园结合实际探索发展关键基础材料,满足先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航空航天、国防科技等领域的需求。(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安全监管局、藏青工业园管委会负责)

(五)加强资源储备工作。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探工作,摸清资源家底。综合考虑国家战略储备需求和市场状况,积极发挥重要的战略资源储备基地作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开展有色金属、盐湖资源储备工作。(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六)积极推进国际合作。积极落实“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我区地缘优势和有色金属资源禀赋优势,促进有色金属产品出口,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用电政策。鼓励符合政策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通过协商确定价格。鼓励矿业企业和电力企业共同合作开发水电站,互持股份,形成利益共享机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

(二)完善土地政策。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和企业发展。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加强矿山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矿山开发建设、电力保障、道路畅通相协调的原则,大力改善矿山基础设施薄弱的现状,加强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矿业发展相协调。(交通运输厅、能源局、国土资源厅负责)

(四)加大财税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绿色制造、智能制造、高端制造、品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筹支持符合要求的科技研发工作。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降低矿山税费负担。落实好兼并重组税收政策。调整进出口有关政策,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开展铜精矿等加工贸易。(财政厅、国税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科技厅、拉萨海关负责)

(五)加强金融扶持。落实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金融政策,建立产融信息共享和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重点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实施行业准入公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持续达标、有市场前景和经营效益的骨干企业。

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大对有色金属行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支持有色金属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IPO上市、再融资和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进行债务融资。引导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兼并重组、产能退出中的金融债务问题。鼓励保险机构大力发展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效发挥保险服务于自治区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研究通过保险补偿机制支持有色金属新材料首批次应用。(金融办、人行拉萨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六)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引进力度。引导企业加大职工教育经费投入力度,以定向培养、委托培养方式,选择有条件、有实力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为西藏有色金属产业发展定向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专业人才引进工作。发挥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的作用,建立科研技术创新攻关团队,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

(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筹建西藏自治区矿业协会,强化有色金属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企业用好有关政策;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民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推进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区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积极指导地方推动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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