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17〕34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7〕34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11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藏政办发〔2016〕7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等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施工企业,以及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勘探、加工的矿业企业,均应按规定比例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
驻藏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工程缴存、使用、退还工资保证金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缴存主体
工程总承包企业、直接从业主方承揽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矿业企业为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主体。工程分若干标段的,由各标段中标的企业分别缴存工资保证金。
三、专户设立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专户),对工资保证金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工资保证金托管商业银行对工资保证金专户进行日常管理,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收支明细等。工资保证金专户缴存期间的利息归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所有。
四、缴存程序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企业报送的《中标通知书》《工资支付表》等资料,依据企业类别和诚信级别确定缴存比例和缴存金额,出具《工资保证金缴存通知书》。
(二)企业到指定工资保证金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托管商业银行应出具工资保证金缴存凭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出具《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三)企业持《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等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复产验收申请等。
(四)条件具备的地方要加快推进信息化管理,简化工资保证金缴存流程。
五、缴存标准
依据企业类别和诚信级别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一)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类工程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造价的4%;电力、通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类工程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工程合同造价的3%;矿业企业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上年应付工资总额的4%。
(二)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情况,将企业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三级:守法诚信企业(A级)、基本守法诚信企业(B级)、劳动保障违法失信企业(C级)。
A级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类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存工资保证金;电力、通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类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5%缴存工资保证金;矿业企业按上年应付工资总额的2%缴存工资保证金。
在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连续3年被评为A级的企业,免予缴存工资保证金。
B级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类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造价的3%缴存工资保证金;电力、通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类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存工资保证金;矿业企业按上年应付工资总额的3%缴存工资保证金。
C级企业按企业类别所规定的最高限额缴存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被评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酌情提高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累计提高后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造价的6%或矿业企业上年应付工资总额的6%。
(三)A级、B级企业如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C级企业标准补缴工资保证金,且在两年内不得评为A级或B级企业:
1.因劳动保障违法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2.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4.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5.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因拖欠工资被行业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一年以上未解决或完全解决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
(四)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违法失信黑名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企业等级分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定期依据自治区企业诚信评价相关规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等评价确定,并在各级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六、第三方担保
(一)企业通过专业金融公司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的,免予缴存工资保证金。
(二)承担工资保证金担保业务的专业金融公司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进行选择。
(三)承担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的银行由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
(四)第三方担保方在约定的承保额度内对所担保企业工程施工、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拖欠工资行为承担垫付责任。
(五)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逐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七、管辖权限
(一)工资保证金按照“属地管辖、方便企业、不重复缴存”原则,在工程实施地县(区)工资保证金专户缴存。
(二)工程实施地与项目业主所在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向工程实施地缴存工资保证金;工程实施地缴存有困难的,在项目业主所在地工资保证金专户缴存,向工程实施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工程跨多个管辖区域的,对能够划分多个独立标段的,分别在工程实施地县(区)工资保证金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对不能划分多个独立标段的,在项目业主所在地工资保证金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向工程实施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备案。
(四)矿业企业在矿山勘采、加工地县(区)工资保证金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矿业企业在多个管辖区域进行作业的,在各作业地县(区)工资保证金专户分别缴存工资保证金;分别缴存有困难的,在共同上一级工资保证金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向各作业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没有共同上一级部门的,在企业注册(备案)地工资保证金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向各作业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备案。
(五)自治区重点投资建设工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总承包企业向工程实施地县(区)工资保证金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或在自治区工资保证金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向工程实施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备案。
八、使用程序
(一)经调查认定企业拖欠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仍未支付的,经法定程序后可以支取工资保证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二)支取工资保证金后,企业须在1个月内补足已支取使用的工资保证金。
九、退还程序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交付使用或竣工验收30天前,将要进行工程交付使用或竣工验收的有关事项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和当地报刊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二)矿业企业于每年11月30日或勘采作业完工30日前在企业施工地、勘采作业地将有关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三)企业按规定公示到期,未发现有拖欠工资行为,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本息。
(四)工程实施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企业报送的工资保证金退还资料,符合退还条件的,工程实施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
(五)企业异地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持工程实施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到缴存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符合退还条件的,缴存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
(六)企业持《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到托管商业银行办理退还手续,托管商业银行应及时办理退还工资保证金本息。
(七)建设单位、行业主管等部门发现企业存在拖欠工资等行为,应及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暂停退还工资保证金。
(八)企业缴存、退还工资保证金档案保存3年备查。
十、监管责任
工资保证金制度事关企业和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贯彻落实。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抓好工资保证金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工作,定期向同级财政、行业主管等部门通报工资保证金工作信息。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审核企业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审批、监管的建设工程缴存工资保证金情况进行监督。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矿业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情况进行监督。
(五)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对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建设、矿业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情况进行监督。
(六)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工资保证金专户监管,定期对工资保证金专户进行监督审计。
(七)建设单位对所属建设工程缴存工资保证金情况进行监督。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财政、行业主管等部门协助扣缴,确保应缴尽缴。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接受企业和有关部门监督,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免企业应缴存的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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