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17〕14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08-02 03:41:07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藏政办发〔2017〕1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美丽西藏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则。

权责统一、合理补偿。科学划定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和标准,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沟通协调平台建设,不断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体系,形成规范、合理的补偿运行机制。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坚持规划引领,完善法规政策,创新体制机制,通过经济、法律、政策等手段,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统筹兼顾、转型发展。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脱贫攻坚规划等有机结合,逐步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将试点先行与逐步推广、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有机结合,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区区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分领域重点任务

(四)森林。

健全国家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事权等级建立国家和自治区级公益林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申请提高中央财政对我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并实行差异化补偿管理机制。积极扩大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合理区划界定林地资源,厘清林地、耕地、草地等其他土地的界限,有效管护公益林资源,完善森林生态补偿政策。全面保护天然林,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天然林保护政策,健全和完善中央财政对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政策。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助。(林业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草原。

科学编制退牧还草总体规划,加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力度,提高投资补助标准,扩大实施范围。逐步加大对人工饲草地建设力度。实施国家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扩大草原生态补偿覆盖范围,实现我区天然草原可利用面积全覆盖。积极向国家申请提高我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进一步提高草畜平衡纯牧户草奖保底标准,充实草原管护公益岗位,实现村级草原监督员县级全覆盖。(农牧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湿地。

加强湿地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建立并推广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扩大湿地面积。启动退耕还湿工作,扩大我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范围,将我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自治区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纳入补偿试点,提高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湿地管护机制。(林业厅、农牧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水流。

在完善仲巴、察雅、安多试点工作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以重要江河源头区为试点,编制西藏典型江河源头区水流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建立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加强重要江河源头湖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那曲次曲河、色尼河等河湖水系连通水生态保护工程。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建立并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水生态脱贫水管护机制。(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荒漠。

开展沙化土地人工促进自然修复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沙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荒漠化、沙化土地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的政策措施。加强沙区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管护机制。(林业厅、农牧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耕地。

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国家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对在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助。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逐步将25度以上坡耕地及严重沙化耕地退出耕地,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范围。落实国家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的补助政策。(国土资源厅、农牧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十)建立稳定投入机制。

建立自治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完善森林、草原、湿地、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争取中央财政逐步提高对我区的转移支付补助系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完善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生态保护补偿投融资机制。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国税局、林业厅负责)

(十一)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

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办法,结合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步将各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特殊支出、聘用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和增支情况作为重点生态转移支付测算的重要因素。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研究制定相关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健全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统筹各类补偿资金,探索建立综合性补偿机制。(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扶贫办负责)

(十二)研究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有序推进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关系。鼓励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受各种污染危害或威胁严重的地区探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负责)

(十三)健全配套制度体系。

根据各领域、各区域特点,加快建立自治区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完善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加强森林、草原、湿地、水流、耕地等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水土保持、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络布局,加强草原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全面开展耕地环境污染监测。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控点位布局和自动监测网络,制定和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护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产权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会同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统计局负责)

(十四)创新政策协同机制。

研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机制,坚持使用资源付费、污染环境付费和破坏生态付费原则,明确补偿责任主体。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政策法规、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制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指南和技术规范。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收益,发挥市场机制促进生态保护的积极作用。建立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成本评估机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将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界定和分配水权,探索地区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等水权交易方式,完善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发展交易平台。建立碳交易中心,对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定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方案,明确免费分配配额数量和有偿分配配额数量。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完善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会同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国税局、林业厅、农牧厅、能源局负责)

(十五)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

在生存条件差、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积极争取国家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积极争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实施范围。加大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合理确定我区基本农田保有量。按照国家部署,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通过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等措施,让当地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会同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能源局负责)

(十六)加快推进法规制度建设。

贯彻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加快推进我区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工作,鼓励地(市)、县(区)积极研究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措施,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由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各地(市)、县(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加强试点情况分析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十八)加强督促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工作落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行动和结果要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

(十九)加强舆论宣传。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自觉抵制破坏生态、过度开发利用生态资源等不良行为,对保护生态、珍惜环境的典型做法加强宣传和推广。在制定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政策、文件时要充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营造全社会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生态保护补偿的实施效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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