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17〕3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8-02 03:50:53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7〕3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进一步加强我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用水定额》(以下简称《用水定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用水定额》的重要性。《用水定额》立足我区区情、水情,结合行业用水特点,制定了我区农业、工业、居民及城市公共生活三大类主要用水行业112项定额。其中,农业用水定额10项(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6项,畜牧业用水定额4项);工业用水定额54项,且全部提出了通用值和先进值;居民及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定额48项(城镇综合生活用水定额3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3项、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1项、城市公共生活用水定额41项)。《用水定额》是指导我区开展涉水相关规划、涉水项目前期研究和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计划用水管理、节约用水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严格《用水定额》的贯彻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内、本行业内《用水定额》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大力推进农业、工业、城镇节水,推广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学校、医院、宾馆、餐饮、洗浴等重点行业节水技术改造,逐步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全面开展节水型公共机构、企业、工业园区及居民小区建设。定期开展非居民用水户水平衡测试工作,为《用水定额》的修订积累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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