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22〕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永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向永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渝府发〔2022〕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永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永川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市政府决定向永川高新区下放55项行政权力事项,由永川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职能机构按管理权限承接。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与永川高新区管委会逐项明确行政权力事项的具体内容、实施范围、承接部门、移交方式等,及时做好相关交接工作,通过委托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严格履行委托手续。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会同永川区人民政府、永川高新区管委会逐项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明确责任划分、监管方式等。永川区人民政府要督促永川高新区管委会加强承接能力和服务效能建设,进一步推动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为企业、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依法取得授权、制定修改相关法规规章的,应当依法及时启动相关程序。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永川区人民政府、永川高新区管委会要定期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承接运行情况开展自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提出关于调整完善的建议,确保行政权力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向永川高新区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向永川高新区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立依据 | 行使层级 |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单位) | 备??注 |
1 |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权限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固定投资项目核准 | 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一级以下(不含一级)通航段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渝府发〔2017〕18号) | 市级 | 市发展改革委 | |
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一级以下(不含一级)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渝府发〔2017〕18号) | 市级 | 市发展改革委 | |||
2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市级 | 市教委 | 委托。 | |
3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人力社保局 | 举办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除外。 | |
4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市人力社保局 | 1.委托。 2.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编号、发证。 | ||
5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市人力社保局 | 1.委托。 2.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编号、发证。 | ||
6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区县级 | 市人力社保局 | 外资、港澳台资、中央驻渝所属单位、市属单位及市外单位在渝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除外。 | ||
7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人力社保局 | 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企业的审批除外。 | |
8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人力社保局 | ||
9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人力社保局 | ||
10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违反有关专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人力社保局 | ||
11 |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培训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 市级、区县级 | 市人力社保局 | ||
12 | 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 行政检查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人力社保局 | 1.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除外。 2.处理结果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备。 | |
13 |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 | 行政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市级、区县级 | 市人力社保局 | 报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公布。 | |
14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 | 行政确认 |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3号) | 市级 | 市人力社保局 | 1.委托。 2.负责辖区内职业鉴定机构申请备案及信息变更等事项的初审。 | |
15 | 建设、交通、矿山等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使用和退还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渝劳社发〔2005〕46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人力社保局 | ||
16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行政许可 | 市级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
17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1.高速公路除外。 2.限永川高新区辖区内。 | |
18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交通局 | 高速公路除外。 | |
19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交通局 | 高速公路除外。 | |
20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交通局 | 高速公路除外。 | |
21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交通局 | 高速公路除外。 | |
22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高速公路除外。 | |
23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行政许可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高速公路除外。 | |
24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国家重点、市级水运项目及高速公路除外。普通公路中,国道初步设计审批除外。 | |
25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交通局 | 高速公路除外。 | |
26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庆市港口条例》 | 市级 | 市交通局 | ||
27 | 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高速公路除外。 | |
28 | 船舶进出港口报告 | 行政确认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长江干线水域范围除外。 | ||
29 | 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的,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拆除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长江干线水域范围除外。 | |
30 | 航运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长江干线水域范围除外。 | |
31 | 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或者污染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责令驶往指定水域 | 其他行政权力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长江干线水域范围除外。 | |
32 | 对违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当事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
33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
34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
35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
36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
37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
38 | 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3〕50号) | 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
39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
40 |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 其他行政权力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
41 | 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
42 | 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交通局 | ||
43 | 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监或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措施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交通局 | ||
44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区县级 | 市卫生健康委 | 仅下放“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 | ||
45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行政许可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卫生健康委 | 委托。 | |
46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市场监管局 | 仅下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
47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区县级 | 市市场监管局 | |||
48 |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 区县级 | 市市场监管局 | ||
49 |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安全评估、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监督抽查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审查、监管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市场监管局 | ||
50 | 统计资料新闻媒体公布核准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 市级 | 市统计局 | ||
51 | 统计调查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区县级 | 市统计局 | |||
52 | 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 市级、区县级 | 市人民防空办 | ||
53 |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 | 市级、区县级 | 市人民防空办 | ||
54 | 对售电企业实施信用惩戒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 | 市级 | 市能源局 | 委托。 | |
55 | 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专利代理条例》 | 市级 | 市知识产权局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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