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22〕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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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节能减排


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2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8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重庆市“十四五”节能减排


综合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奋力书写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新篇章。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4.32万吨、0.18万吨、3.68万吨、1.06万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全面增强经济发展绿色动能。


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


1.着力提升重点行业能效水平。拟建项目应对照能效标杆水平高起点设计建设,引导未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和在建项目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实施改造升级。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推广富氧强化熔炼、熟料烧成系统优化、高效精馏系统等节能技术,鼓励长流程炼钢厂通过就地改造转型发展电炉短流程炼钢。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重庆数据中心集群,引导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十四五”期间,规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4.5%。到2025年,重点行业和数据中心能效全部达到基准水平,标杆水平产能比例超过30%。〔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区县落实,不再列出〕


2.推进重点行业污染物减量化。推动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和升级改造、垃圾焚烧发电厂氮氧化物深度治理,完成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围绕钢铁、化工、建材、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聚焦取用水量大、废水排放量大、改造条件相对成熟、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电力热力、钢铁、化工、汽车、有色金属、造纸等行业,稳步推进废水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升级。到2025年,力争规上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2%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5%。(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


1.深入开展绿色园区建设。推动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等产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和企业加强资源耦合和循环利用,创建“无废园区”和“无废企业”。推进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园区清洁生产试点。持续打造静脉产业园区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到2025年,建成绿色园区30个、绿色工厂300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和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利用可再生能源。积极推广集中供气供热。完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及配套管网。新建、扩建一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鼓励年产废量1万吨以上的企业、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较多的园区建设有机废气集中处理设施和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引导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城镇绿色节能改造工程。


1.实施城镇绿色建造。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推进建筑工业化。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程。开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无废城市”共建。推进城镇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应用太阳能光伏,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到2025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500万平方米。(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机关事务局、市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分阶段、分类型提高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工程示范,探索近零能耗、低碳(零碳)建筑试点。推动商场、医院、学校、酒店和机关办公建筑等既有公共建筑由单一型的节能改造向综合型的绿色化改造转变。推动数据中心、各类园区及冷链物流等领域实施绿色高效制冷改造。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交通物流节能减排工程。


1.发展集约高效运输组织方式。优化客货运组织,降低空载率和不合理周转量。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铁水联运”,提高铁路、水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承运比重。加快构建绿色出行体系,强化轨道交通、公交的无缝接驳,增强公交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到2025年,中心城区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3%。(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铁路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绿色交通基础设施。推动港口、机场、货运枢纽装卸机械和运输装备实施“油改电、油改气”工程,积极推进港口作业机械能量回收、供电设备节能改造。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机场辅助动力装置替代设施建设和应用、新能源装备设备综合利用示范。加快氢燃料电池汽车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率先在两江新区、万州区、九龙坡区、南岸区、长寿区、綦江区、潼南区等示范区域合理布局加氢站。(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铁路办事处、民航重庆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运输装备绿色发展。城市公交、出租、环卫、港口和机场服务、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时,优先采用纯电动、氢能源、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推动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渝中区运渣车辆纯电动化。严格执行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产量达到100万辆,新增纯电动汽车不少于10万辆。(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重庆铁路办事处、民航重庆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发展绿色物流配送。引导发展绿色物流,加快物流设施绿色化改造。推动快递包装产品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模组化,加强快递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减少电商快件二次包装。全面推广绿色快递包装,引导电商企业、快递企业优先选购使用获得绿色认证的快递包装产品。(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


1.加快推进农业农村节能。积极推广节能型农业设施设备,因地制宜发展农村太阳能、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结合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动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加强农村沼气设施安全管理,提升农村沼气利用水平。(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完善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制度。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建设。鼓励畜禽养殖场(户)采取粪污就近就地还田。推广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大有机肥替代化肥力度。到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主要农作物农药、化肥利用率达到43%,绿色防控、统防统治覆盖率分别达到55%、45%。(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供销合作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能力。持续推进常住人口200户或500人以上的农村集聚点、农家乐和民宿等乡村旅游集中区域的生活污水治理。常态化开展村庄清洁行动,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深化“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区域处理”模式,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行政村生活垃圾有效治理比例达到100%。(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工程。


1.强化目标管理。实行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推行双控与定额相结合的节能目标管理方式。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公共机构实行能耗定额管理。(市机关事务局负责)


2.深入推进绿色改造。持续推进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厨房等重点用能区域及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等重点用能系统的绿色改造。增加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数量。率先淘汰老旧车辆,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除特殊用途车辆外,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纯电动汽车占比不低于30%。到2025年,全市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5%、人均综合能耗下降6%。(市机关事务局牵头,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示范创建行动。推进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建设。全面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推进能效“领跑者”和水效“领跑者”遴选。“十四五”期间,全市党政机关全部创建成节约型机关,创建5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遴选6家能效“领跑者”。(市机关事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污染共治工程。


1.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污染天气共同应对机制,推进应急响应一体联动。推进毗邻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整治。推进重点区域交通、工业、生活和扬尘污染协同治理,探索实施PM2.5、臭氧污染连片整治。实现车辆超标排放信息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和执法联动,加强油品质量联合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跨界水体环境治理。联动推动河长制,完善联合巡河和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共同推进琼江、铜钵河、大清流河等流域上下游协同治理。推动川渝毗邻区域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共建共享。在长江、嘉陵江一级支流开展水环境治理试点示范,深化龙溪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到2025年,渝入川跨界河流国控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


1.优化煤炭消费。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工程。优化现存煤电运行方式,严控新增煤电项目。严格控制钢铁、化工、水泥等重点用煤行业煤炭消费,提高煤炭用于发电的比例。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25%,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至40%左右。(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推进建材、冶金、化工等行业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推进煤电机组节能降耗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有序淘汰达不到环保、能耗等标准要求的燃煤机组。各区县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推动企业自备电厂、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


1.大力推进源头替代。以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印刷包装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到2025年,全市溶剂型工业涂料、溶剂型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20%、15%,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下降20%。(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管控,将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企业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到2025年,完成600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


1.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推进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实施错接、漏接、老旧破损管网的更新修复,对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mg/L的污水厂实施“一厂一策”改造。推动热电联产、热干化、园林堆肥等专业化污泥处置设施建设,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厂掺烧市政污泥。到2025年,全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8%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8%以上。(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提质增效。建立完善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推动区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优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局,新建、扩建一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到2025年,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2.48万吨/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


(一)优化完善能耗双控政策措施。


1.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弹性管理。完善能源消费总量指标确定方式,各区县根据地区生产总值增速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确定年度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经济增速超过预期目标的区县可相应调整能源消费总量目标。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等政策,提高节能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完善能耗强度年度弹性管理,落实国家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机制。加强节能形势的季度监测、年中预判,对高预警等级区县加强工作指导。(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节能审查监察制度。优化完善节能审查机制,优先支持能效水平高、单位增加值能耗低的项目,合理限制高能耗、低产出项目,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有序用能。加强项目节能审查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节能审查制度,依法依规完善建设前期手续,坚决杜绝新增未批先建项目。依法依规做好节能监察管理,聚焦工业、公共机构、数据中心等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进行专项监察,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1.强化目标管理。把主要污染物减排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分解减排目标任务,推动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区县承担更多减排任务,强化总量减排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落实环境准入规定。进一步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引领作用,加强规划环评、区域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禁止在工业园区外扩建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健全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将总量控制和污染物减排要求逐步纳入排污许可制度,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


1.严格项目准入。优化项目管理方式,从产业规划和政策、审查审批手续、节能降碳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称“两高”项目)严格把关。严禁违规“两高”项目建设、运行,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管控机制。建立“两高”项目工作清单,实行动态监控。加强对“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程序和结果执行的监督评估。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当量值)及以上的“两高”项目加强工作指导。严肃财经纪律,指导金融机构落实“两高”项目融资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大数据发展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法规标准。


1.完善地方法规制度。推动修订《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规,适时修订完善《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地方标准体系。加快地方节能标准更新升级,积极引导重点企业、科研院所等参与节能减排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推动制定区域节能评价技术导则。开展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技术指南等标准的研究和论证,做好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经济政策。


1.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大节能减排支持力度。用好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强化对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工程的资金保障力度。严格执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逐步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绿色金融政策。建设重庆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在内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支持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环境风险等级等指标纳入绿色信贷发放审核流程。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环境安全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税收价格政策。结合实际抓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强化电价政策与节能减排政策协同,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落实落后“两高”企业的电价上浮政策。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税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市场化机制。


1.建立健全市场要素平台。争取参与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融入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推动更新扩容重庆碳市场控排企业名单,有序实施碳排放配额有偿分配。完善碳普惠机制,拓展碳普惠场景,建立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能源市场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推动储能、调峰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通过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等鼓励新能源替代火电机组发电。建立储气库气量和储气服务市场化交易机制。(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培育发展节能环保服务。推行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推行“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模式,探索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统计监测能力建设。


1.夯实统计基础。完善与能耗双控、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适应的能源统计核算体系,探索建立区县能源平衡表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原料用能统计核算方法,完善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重点行业领域能源消费统计工作机制和指标体系。加强排污许可、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数据融合统一。推动固定污染源管理形成“一套标准、一张表单、一套数据”。建设污染源普查成果应用系统。加强统计基层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数据审核,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委、市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监测能力。严格执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应用。污染源监测覆盖重点排污企业、重点入河排污口、工业园区及移动源。推动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加快卫星和无人机遥感技术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壮大节能减排人才队伍。


1.打造专业人才队伍。健全市、区县两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并配备负责人。加强区县及乡镇基层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建设,重点排污单位设置专职环保人员。(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着力提高业务水平。加强绿色低碳教育,推动专业转型升级。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快急需紧缺人才培养。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提升人才培养和科技攻关能力。加大对政府有关部门及监察执法机构、企业等节能减排工作人员培训力度,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比赛竞赛、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业务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统筹做好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协调调度,做好工作指导,及时防范化解风险,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任务有序有效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各项任务。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推进,将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充分衔接。市属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督评价考核。


完善“十四五”区县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机制,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加强激励,对工作不力的区县加强督促指导,将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区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把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压实减排工作责任。严格执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全民行动。


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绿色生活创建活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节能减排公益宣传,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生态环保意识,营造绿色低碳社会风尚。加强绿色低碳产品推广。加大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的作用,支持其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公益事业。畅通群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渠道,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自愿承诺活动,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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