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房管〔2017〕21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郑州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8-15 06:27:33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郑州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意见



豫建房管〔2017〕21号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复函,同意你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南京市等10个城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复函》(建办房函〔2017〕49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抓紧按要求完善试点方案并由市人民政府印发后实施。

一、加快建设政府住房租赁业务管理和服务平台。

要高起点规划,大平台运作,搭建统一的政府房屋租赁业务管理和服务平台,通过租赁双方直接网签、房源与身份核验、信用体系构建、大数据应用、智能政务决策支持等手段,提供便捷的租赁信息发布等服务,彻底解决租赁市场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均衡、资源不共享等问题,通过移动互联与人工智能技术,建立实时响应、动态优化、人性化服务的智慧租赁模式。

二、发挥国有企业引领作用。


新组建或在现有国有投融资平台的基础上组建国有或混合所有制住房租赁平台,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稳定租金和租期、积极盘活存量房屋用于租赁、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等方面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切实推进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三、保障租购同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85号)规定“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后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住房租赁试点中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是落实购租并举的重要环节,应在实施过程中加以落实。

四、加强人才公寓建设。

建设人才公寓是将人才强省、人才强市战略落到实处及实现城市转型的重要体现。推进住房租赁试点过程中,要将租赁型人才公寓作为主要供给形式统筹考虑。在供给方式上可以由国有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通过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地块上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也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集中承租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租赁住房供符合条件的人员租住,并视承租人情况对承租人或运营平台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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