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财〔2017〕8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建财〔2017〕8号
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肃财经纪律。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强化约束,筑牢防线,维护良好的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遏制违规违纪现象发生。严禁违规公款吃喝或以公款互相宴请;严禁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旅游活动或以参观考察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严禁违规购买和使用公车;严禁违规购买、赠送和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节礼;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福利,以购物卡、礼品卡、会员卡等形式变相发放福利;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各项资金;严禁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违规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等。
二、做好服务保障。
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进一步提高服务大局意识,发挥“聚财、理财、用财”职能,积极筹措和统筹安排资金,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压缩不必要的支出,细化资金使用的范围,明确资金的使用效果,保证重大支出和紧急支出,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压减“三公经费”。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意识,严格控制和压减“三公经费”支出。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国以及公务用车等管理规定,严格审批程序,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私客公待,严禁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和纪念品等。严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开支。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严禁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等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不得由下属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严格执行会议费支出管理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会议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支出开支范围、标准。严格执行培训费管理规定,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履行报销结算程序,严格执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四、健全财务制度。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预算、收入支出、政府采购、资产、资金、票据、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等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落实各项经济责任,合理合法组织单位各项经济活动,规范单位财务收支行为,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五、加强资金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和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提高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防范财务风险的发生。各单位按照规定开设或变更银行账户,按照规定程序核准,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实施定期存放。各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我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认真清理盘活单位银行账户内的财政资金,提高资金效益。
六、严格审批程序。
各单位各项财务收支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大额资金调度等事项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各项收入纳入单位收入预算,实行统一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保证单位人员经费、日常工作和专项业务开展的必须开支。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任意自定开支标准。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计提各项基金和费用,正确核算成本和费用支出,不得随意设立项目、标准和扩大范围计提。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支出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对项目进行立项、申报、审核、批准、实施,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的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和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七、加强投资监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投资。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厅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各单位对外投资不得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严控非主业投资。对外投资应当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八、规范经济实体。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经济实体的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所办的经济实体必须实行脱钩,投入的资金、按规定和约定应当取得的收益要限期收回,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做好脱钩后的善后工作。对符合国家规定所办的经济实体,要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如实核算投资收益和损失,依法计算和缴纳各项税费,厘清各种债权债务关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对符合国家规定需要新办经济实体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各单位所办经济实体要按照《河南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豫政办〔2017〕23号)规定,督促所办经济实体如实申报国有资本经营状况,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确保国有资本应上缴的收益足额上交。
九、严禁私设“小金库”。
各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保证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做到账账、账证、账款、账实、账表相符,禁止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和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账外设账、私存私放公款,不得截留、隐匿、非法转移收入和资金。凡私设“小金库”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小金库”管理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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