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2023〕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奉溪高速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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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奉溪高速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渝府〔2023〕17号
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奉溪高速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交文〔2023〕1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政策,同意奉溪高速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维持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奉溪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渝价函〔2013〕404号)明确的收费标准不变,收费期从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44年3月17日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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