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2023〕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涪陵至丰都至石柱高速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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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涪陵至丰都至石柱高速公路


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渝府〔2023〕35号




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涪陵至丰都至石柱高速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交文〔2023〕2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政策,同意涪陵至丰都至石柱高速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维持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涪丰石高速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渝价〔2013〕355号)明确的收费标准不变,收费期从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44年2月1日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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