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役军人发〔2023〕16号《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6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6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退役军人发〔2023〕16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扎实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动员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政治工作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保障局
2023年5月6日
附件下载: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 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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