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23〕21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辐射类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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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辐射类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京环发〔2023〕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放射性同位素排放许可、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5项辐射类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文件,现予以印发。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可参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开展辐射类行政许可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