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务供〔2023〕14号《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管与检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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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管与检测工作的通知






京水务供〔2023〕14号







各区水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社会事业局,各供水单位:

为保障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规范水质检测工作,做好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关于开展农村供水水质提升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水农〔2022〕379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本市供水类型及分类标准

按照《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供水设施标准化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进一步规范本市供水类型分类,科学归纳供水设施属性、内容和建设规模,提高供水领域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水平,现将本市供水类型分类如下:

(一)集中式供水

1.城市集中式供水:城市公共供水、城市自建设施供水

2.农村集中式供水(农村简易自来水供水):乡镇公共供水、村庄供水、农村自建设施供水

(二)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

水箱式供水、无负压供水

(三)分散供水

二、规范本市供水单位水质检测频次与内容

(一)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城市自建设施供水单位)

1.水样类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

水样采样点的设置应有代表性,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应分别设置在集中式供水单位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处。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数量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老旧部位。

2.检测项目及频率见附件1:表1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项目及频率。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源水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源水水质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第4章的要求。

(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乡镇公共供水单位、村庄供水站、农村自建设施供水单位)

1.乡镇公共供水单位水样类型、采样点设置、检测项目及频率参照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要求执行。

2.村庄供水站、农村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水样类型:管网末梢水。

(2)采样点设置在居民经常用水点处。

(3)检测项目及频率见附件1:表2村庄供水站、农村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检测项目及频率。

(三)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单位

1.水样类型:设备进水、设备出水、末梢水。

采样点设置在设备进水、出水和用户水龙头处。

2.检测项目及频率见附件1:表3二次供水单位检测项目及频率。

(四)分散供水

区水务部门应根据水质巡检相关要求对辖区内分散供水工程开展水质检测。

三、规范本市水质信息报送和检测结果公开

(一)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城市自建设施供水单位)

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要求,定期向区水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按《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检测数据。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将检测结果在供水单位显著位置公示。

(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乡镇公共供水单位、村庄供水站、农村自建设施供水单位)

乡镇公共供水单位至少每半年将相应的水质检测数据报送区水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上半年在当年9月30日前、下半年在次年2月10日前),并按实际情况进行水质信息公示;村庄供水站和农村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至少每年将相应的水质检测数据报送区水务部门(次年2月10日前),并按实际情况进行水质信息公示。

(三)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单位

二次供水单位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供水单位显著位置公示。

(四)分散供水

区水务部门应根据需求公开水质巡检的水质信息。

四、规范本市供水单位水质检测主体责任

本市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水质检测工作,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供水水质安全。在办理卫生行政许可所需的水质检验工作中,由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检验,检验单位对样品采集和水质检验结果真实性负责。

(一)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城市自建设施供水单位)

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并按要求做好水质检测数据报送和结果公开,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乡镇公共供水单位、村庄供水站、农村自建设施供水单位)

根据设施分类及具体情况建立水质检测制度,配备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并按要求做好水质检测数据报送和结果公开。

(三)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单位

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按要求做好水质检测数据报送和结果公开。

五、规范行业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一)各区要进一步加强水质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巡查巡检全面摸清辖区内供水水质状况,督促供水单位按要求开展水质检测,全面提升本地区供水水质监测检测能力。各区要探索建立“供水单位自检、政府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做到供水设施水质检测全覆盖、巡查巡检全覆盖,确保供水厂站运行安全、水质达标;市级每年将按照不低于全市设施总数10%的比例开展水质专项巡查巡检工作,对水质不达标的供水设施及所在行政区,予以约谈通报。

(二)市区水务、卫生健康部门依职责做好水质日常监管工作。当发生水污染、暴雨等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各部门可依职责根据需要增加检测指标并加密检测频次,互通检测结果,直至水质连续稳定达标。

(三)各级水务、卫生健康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原则上每年对接供水单位台账信息,互通水质主动监测、监督抽检结果,及时沟通交流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回应工作。强化部门协作,适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协同监管,形成合力,共同督促指导供水单位做好水质安全保障工作。

(四)针对市级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区级水务、卫生健康部门应督促供水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由市水务、卫生健康部门将相关情况联合抄送相关区政府。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0〕114号)同时废止。《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工作的通知》(京卫监督〔2020〕1号)中关于水质检测的要求,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7日







附件

1:水质检测项目及频率表

2:各类供水类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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