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字〔2024〕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赋予试点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指导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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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赋予试点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指导目录〉的通知》





鲁政字〔2024〕3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服务效能,总结向27个经济发达镇赋权经验,省政府决定将部分县级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授权20个左右试点县(市、区)所辖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现将《山东省赋予试点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就推动试点工作有效开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推进赋权

(一)分批分类赋权。各市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深入调研论证,指导试点县(市、区)开展向辖区内所有乡镇(街道)(以下简称镇街)赋权试点工作。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成熟一批、赋予一批”和“同类镇街、一张清单”的原则,在《指导目录》范围内,根据镇街发展水平、区域特点、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制定试点县(市、区)由镇街行使的行政执法权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分批分类明确赋予镇街行使的行政执法权事项。事项清单经市级政府审核后,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由市级政府统一报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备案。(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各市及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实行动态调整。各市及试点县(市、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镇街的实际承接能力,定期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赋权事项。在《指导目录》范围内调整的,按前述程序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不再由镇街行使的行政执法权事项,依法由县级政府原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各市及试点县(市、区)要结合赋权工作,对镇街职责任务清单和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进行调整,及时报省委编办备案。要建立健全镇街职责准入制度,各级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向镇街转嫁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各市及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提高基层履职能力

(一)加强机构建设。推进镇街“一支队伍管执法”,镇街承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统筹使用各类人员力量,具体承担赋予镇街的行政执法权,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对外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县级职能部门继续派驻镇街的执法机构,要纳入镇街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工作考核和主要负责同志任免要听取镇街党(工)委意见,相关派驻机构人员考核考评、执法专项经费等同步交由镇街管理。(责任单位: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充实执法力量。各试点县(市、区)要综合考虑赋权事项数量、行政区域面积、人口规模、市场主体总数等因素,通过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下沉、镇街内部挖潜和人员招录等方式,强化镇街执法力量配备。同步推动县级执法力量下沉,县级执法队伍90%以上的执法力量要下沉到执法一线。严禁各级、各部门随意抽调、借调基层执法人员,确保基层执法力量稳定。(责任单位: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严格法制审核。镇街要明确专人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镇街执法人员总数的5%。各试点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探索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运用第三方审核、信息化手段审核等形式,切实解决镇街法制审核人员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责任单位: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一)建立过渡期衔接机制。赋权期间可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试点县(市、区)要及时做好制度完善、人员配备、事项交接、系统对接、业务指导等工作;县级原行政执法部门要正常履职,防止出现工作脱节和管理真空。过渡期内发生的相关问题,以及至过渡期结束时未办结事项,仍由县级原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基层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各试点县(市、区)要参照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的有关要求,建立镇街之间以及镇街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镇街在各自权限内依法依规履职,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等职责。涉及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处罚款5万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等情形,仍由县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镇街应当及时移送。(责任单位: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管辖权异议解决机制。相关行政执法权事项交由镇街行使后,试点县(市、区)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镇街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镇街的实施权限。镇街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县级政府决定。镇街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或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级政府指定县级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级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镇街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县级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级政府部门应当采取联合执法、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对镇街赋权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罚等情况的,要采取督办、依法回收执法权限等方式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加强执法监督和指导培训。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加强对镇街行政执法的监督,依托镇街司法所,配齐配强监督力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机制。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镇街的业务指导,积极协助其开展执法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统筹指导镇街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基层执法文书和服装、标志、装备等,协调推进综合执法平台建设和执法信息共享。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综合执法平台建设应用工作,打破数据壁垒,在配套措施、技术支撑、网络端口开放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各市及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规范证件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对镇街承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依法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市及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指导镇街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项要求,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各项配套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责任单位: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市、区)要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和要求,立足基层实际,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运行机制,做实做细各项工作,切实将基层迫切需要又能够有效承接的县级权责事项交由镇街行使。所在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动镇街扩权赋能,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委编办、省司法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把关,适时开展督导评估,及时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指导服务,强化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赋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试点先行先试。坚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选择20个左右县(市、区)所辖全部镇街开展赋权试点。1年后进行评估,各市形成评估报告报省委编办、省司法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开。具体试点范围,由各市推荐1至2个县(市、区)报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研究确定。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及试点县(市、区)要加强对赋权工作的宣传力度,强化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利用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推进赋权工作的创新举措和成功经验,为赋权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山东省赋予试点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指导目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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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鲁政字, 山东省, 试点, 乡镇, 街道, 行政执法权, 指导目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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