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2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强省和美丽浙江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标本兼治、科学还田、高效离田、科学焚烧的总体思路,推动秸秆全量、全域、全程科学利用,加强露天焚烧治理,有效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为持续深化“千万工程”,加快绘就“千村引领、万村振兴、全域共富、城乡和美”新画卷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管控责任体系,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体系不断健全,科学还田、高效离田水平不断提升,秸秆综合利用结构不断优化,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走在全国前列。到2024年底,新建、提升100个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培育50家规模化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秸秆露天焚烧监控覆盖面持续提升,构建秸秆露天焚烧“1530”(1分钟发现、5分钟响应、30分钟扑灭)高效闭环处置机制。到2027年底,全面建成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一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全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以上,其中“五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离田利用率达到45%。
二、高效实施秸秆综合利用
(一)提升秸秆科学还田水平。因地制宜运用机械低留茬(不高于15厘米)收割、深翻深松深耕、农作物秸秆覆盖、少免耕播种等耕作技术,大力推广秸秆制肥(商品有机肥、生物炭基肥等)、堆沤腐熟还田、粉碎还田等肥料化还田技术,开展秸秆还田生态效应监测与评价,提高秸秆科学还田技术覆盖率和到位率。
(二)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制定省级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建设导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秸秆收储中心。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结合秸秆资源分布,因地制宜建设省级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区域性秸秆收储中心和村级收储网点,完善秸秆收储体系。培育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鼓励跨区域联合作业,推动社会组织、经纪人与种粮大户、秸秆利用企业有效衔接。鼓励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拓展秸秆收储用功能。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村企共建、利益共享的运营机制。
(三)培育秸秆利用经营主体。健全“利用企业+收储主体+农户”模式,通过产业联盟、企业订单、户企对接等方式,推动秸秆利用专业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不断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充分发挥市场优势,培优扶强一批掌握核心技术、产品附加值较高、综合利用量大、服务带动力强的秸秆利用“链主型”企业。加大对秸秆利用技术改造、装备升级、产品研发的扶持力度,健全服务链、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鼓励热电联产企业合理利用秸秆。
(四)加强秸秆利用科技支撑。组建秸秆综合利用专家智库,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秸秆“五化”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列入省重大科技项目、“三农九方”科技协同研究项目,研发推广适用于丘陵山区的便携式、多功能秸秆利用新机具。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力度,制定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相关标准规范,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五)鼓励秸秆综合利用模式创新。开展省级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建设,打造一批可操作、能落地、可推广的秸秆综合利用模式,不断拓宽秸秆基料化、原料化等利用途径。创新秸秆生物基质、生物燃料、养殖饲料等高值利用新技术,探索秸秆换肥(物)、“秸秆+”农业农村有机废弃物协同治理等新模式,提高农户参与秸秆离田利用的积极性,提高小农户秸秆的离田利用比例。
三、依法推进秸秆露天禁烧
(一)加强联合执法巡查。在农收时节等易发生秸秆露天焚烧重点时段,加强秸秆露天禁烧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综合执法办)、省农业农村厅等单位联合开展“四不两直”检查,督促各地落实秸秆露天禁烧措施。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加强“两路两侧”、农田等重点区域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秸秆露天焚烧行为。发生污染天气时,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巡查力度。
(二)完善问题发现机制。各地要加快建设完善秸秆露天焚烧高位瞭望设施和监控平台,增设一批高位瞭望点位。落实火点智能发现主体责任,运用高位瞭望、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手段,实现数据贯通、信息共享,构建区域露天焚烧监控“一张网”,实现火点1分钟发现。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鼓励举报秸秆露天焚烧行为,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
(三)完善闭环处置机制。加强“技防+人防”,依托“141”基层治理体系,建立省市县乡四级秸秆露天禁烧管控责任体系,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主体落实网格化管理,乡镇干部包村联户、网格员包干巡查,提升露天焚烧火点快速高效闭环处置能力,实现5分钟响应、30分钟扑灭,有效遏制露天焚烧行为。
(四)建立通报曝光机制。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地秸秆露天焚烧火点情况进行通报,形成问题清单,对账销号整改,并定期晾晒问题突出的地区。各地要落实露天焚烧火点通报机制,鼓励通过电视栏目、公示大屏、村委广播等渠道曝光反面典型案例,实现曝光一起、警示一片。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综合执法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定期调度、会商、通报秸秆综合利用治理工作情况,形成工作合力。压实县乡政府属地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要素保障。各地要持续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因地制宜研究制定高质量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扶持政策,有力支持秸秆科学还田、收储运体系建设、利用主体培育、禁烧监管、宣传引导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完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省发展改革委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省经信厅支持企业将秸秆作为工业原料利用;省科技厅支持秸秆利用关键技术、关键装备研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省司法厅(省综合执法办)督促市县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秸秆露天焚烧的行政执法和日常巡查;省财政厅统筹整合现有资金渠道支持高质量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省税务局落实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省市场监管局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标准体系研究制定。
(三)强化考核奖惩。把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列入平安浙江、美丽浙江、乡村振兴、“无废城市”考核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制定秸秆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工作不力、火点多发频发的地区,依法依规采取约谈等方式,督促属地政府抓好整改;对整改中推诿扯皮、消极应付、形式主义等现象,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正面宣传和科普教育,选树一批秸秆综合利用、秸秆露天禁烧等先进典型,大力宣传秸秆露天焚烧的危害,鼓励将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纳入村规民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全力支持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4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