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发〔2023〕26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人社发〔2023〕2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省直各单位,省属各高校,省属相关企业,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要求,现就深入推进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辽宁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
2.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
3.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健康辽宁战略。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医、药、护、技四个专业类别。各类别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
(1)医疗类: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2)药学类: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3)护理类: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4)医疗技术类: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5)管理技术类: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2.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3.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围绕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动态调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专业。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设置的考试专业执行。高级职称评审专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完善评价标准
1.注重医德医风考核。把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评价放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建立完善实践能力评价指标。针对卫生行业实践性强的特点,重点评价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针对医、药、护、技各类别人员,单独制定评价标准。
对临床、口腔类别医师,将门诊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手术/操作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一定数量的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探索引入患者对医生的评价指标。
对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将专业工作时间、现场工作时间及具体岗位专业工作量作为申报条件;将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证决策、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能力作为评价标准。
对中医类别医师,将门诊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作为申报条件;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评价掌握运用中医经典理论、运用中医诊疗手段能力,中药处方运用及师带徒等情况。
对药学类人员,将专业工作时间及具体岗位专业工作量作为申报条件;将制定药物治疗方案能力、保障药品质量能力、维护患者安全用药能力等作为评价标准。
对护理类人员,将专业工作时间、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数量作为申报条件,将护理实践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危重患者抢救、患者安全、质量改善等作为评价标准。
对医学技术类人员,将专业工作时间及具体岗位技术操作数量作为申报条件,将实践能力、技术标准、质量控制、技术创新能力等作为评价标准。
对管理技术类人员,将平均每年参加卫生管理工作时间作为申报条件,将撰写并采纳实施的工作方案、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发展报告、评估报告、调研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作为评价标准。
3.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不把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科学合理对待论文,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各个环节,不得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审的直接依据。对在国内和国外期刊发表的论文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发表。不得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
4.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中全面推行成果代表作评价,突出成果代表作的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不将成果数量与评价直接挂钩。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科研课题结题报告、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
5.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实行省级标准、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实际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制定并调整《辽宁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在省级评价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市级评价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可根据省级评价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职称评价标准。市级评价标准和单位评价标准均不得低于省级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完善职称评价方式。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继续实行以考代评,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已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员在评审前须通过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免试人员除外),方可参加评审。高级职称评审坚持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正高级职称评审包含答辩环节,鼓励副高级职称评审加入答辩环节。
2.畅通职称评价渠道。社会办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在我省执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3.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和从国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考察其业绩贡献和学术成就,可申请按考核认定的条件、程序晋升高级职称,放宽申报条件,简化评审程序。
4.提升职称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收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病案、绩效考核、工作时间等数据,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职称申报、职称评审、证书查询验证等工作。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四)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1.合理确定评聘模式。结合我省现有职称评聘模式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评聘模式。用人单位要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原则,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开展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对于没有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采用评聘分开的评价方式。自主评审单位原则上应采取评聘结合方式开展职称评审。
2.实行分层评价与定向使用相结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按省市三甲医院及省级疾控机构、省市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四个层级分专业评审。报评县(区)级及以下评审层级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县(区)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申报人员向省市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须重新参加相应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高级职称评审。
3.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衔接。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优化岗位结构比例。根据我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学科建设和工作实际,建立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合理调整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拓宽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五)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1.完善基层评价标准。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本科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评价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对长期在基层服务、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对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医德医风良好,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可免于卫生系列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评价标准可适用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职〔2016〕84号)。
2.落实服务基层制度。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具体范围和办法按《关于城市医师申报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卫函〔2014〕163号)和《关于明确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89号)文件执行。
3.援外、援疆、援藏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
评聘。由政府选派的参加援外医疗队和援疆、援藏的专业技术人员(援助期限1年以上),在支援期间,如不具备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条件,可申请免考试;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现场评审的,可申请免答辩。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1.推动完善行业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我省卫生专业职称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市、各用人单位(含高校附属医院)组建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征求省卫生健康委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和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2.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权。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征求省卫生健康委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和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积极发挥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在职称评审和评价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
3.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按照统筹建设、规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省级评审专家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等方式,从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中,遴选具有深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工作经验、在同行和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入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评审工作实际定期更新。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按规定移出专家库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4.强化评价监管服务。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实行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落实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提升评审工作透明度。建立职称评审巡查制度,建立健全复查、投诉、倒查追责机制,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对群众反馈或舆情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单位的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权予以收回。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关乎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大局,涉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地。
(二)精心组织,稳慎推进。充分考虑我省现有评价与聘用模式和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情况,稳步推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保持政策延续性,及时修订完善有关规定,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改革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实际,研究本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完善评价制度,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程序和评价标准做好具体评审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称改革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引导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充分知晓、理解和落实改革政策,充分调动其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争当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推动者和实践者,为健康辽宁建设做出贡献。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6月28日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231683.html
本文关键词: 辽人社发,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卫生, 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 制度, 改革, 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