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发〔2023〕18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人社发〔2023〕1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产业发展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省属相关企业,中直驻辽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充分激发和释放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建设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工艺美术专业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发展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我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履行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加快“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围绕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激发我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艺美术专业人才队伍,为实现辽宁振兴发展不断塑造新动能新优势。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焕发辽砚、阜新玛瑙、岫岩玉、大连贝雕等辽宁工艺美术优势产业活力,进一步挖掘新兴工艺美术产业潜力,推动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其职业发展特点,建立分类科学、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强化责任意识、弘扬工匠精神,营造潜心创作、扎实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
3.坚持科学评价。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专业性、技术性和创新性,充分调动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的积极性。
4.坚持以用为本。立足我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积极借鉴人才评价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促进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二、主要内容
通过规范制度体系、完善评审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规范制度体系
1.规范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设置。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设置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别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2.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省工艺美术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新增及调整职称评审专业,不断满足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为提升我省工艺美术行业传承与创新能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3.持续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若干措施,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畅通高技能人才与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4.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审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职业操守,倡导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用人单位可通过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剽窃他人作品、设计创意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突出评价能力、业绩和贡献。适应工艺美术专业性、技术性、创造性强的特点,按照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成长规律,克服“四唯”倾向,重点考察创作作品质量和技艺水平,以及本专业技艺传承和创新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加工艺制作、工艺创新、设计创意、代表作品、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对主要从事工艺美术研究工作的人员,重点评价其解决工艺美术行业核心技术难题,在技艺研究、技艺传承、学术科研方面的能力和科研成果,以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主要从事工艺美术设计的人员,重点评价其在视觉传达、设计创意、创作技巧、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成果,以及设计作品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主要从事工艺美术制作的人员,重点评价其技术运用、技艺改良创新、技艺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以及代表作品质量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工艺美术作品、项目报告、设计文件、展览策划方案、专利、论文、教材、论著等,注重考察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3.实行省、地区和单位评价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辽宁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广泛征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意见,制定地区评价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评价标准。地区和单位评价标准不得低于省评价标准。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取专家评审、业绩展示、作品评鉴、实践操作、面试答辩、考核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规范性、科学性。自主评审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评价方式。涉密工艺美术技艺人才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畅通评价渠道。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民营企业、个人工作室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艺美术从业人员的评审渠道,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均可申报参加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创新发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职称社会化申报渠道,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确保工艺美术从业人员申报渠道畅通。
3.建立职称评审倾斜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向优秀人才倾斜机制,对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技艺的传承保护和创新性发展、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对在国家级工艺美术职业技能赛事中成绩优异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技能大师工作室创办人等,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工艺美术类高等、中等职业教育有效衔接,结合工艺美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加快重要行业、重要专业人才培养。强化协同育人理念,充分发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重要作用,通过校企合作办学等方式,促进评价标准与培养标准深度融合。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
2.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进行推荐或评审。不实行岗位管理的企业、个人工作室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健全考核制度,强化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积极实现人才能上能下,引导非公有制单位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规范各级评审委员会建设。继续实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全省工艺美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准备案。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单位推荐、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生产一线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担任评委,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业的专家入库。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
2.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持续深化职称工作领域“放管服”改革,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称评审结果的统计和查询验证工作。
3.转变监督管理方式。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评审结果应及时进行公示,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评审机构未认真落实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情节严重或导致不良影响的,或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响较大的,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优化公共服务
1.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建立和完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进一步减少纸质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减轻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评审负担。
2.坚持国内各地区(单位)职称认可。凡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成立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所评定的职称,原则上予以承认,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凡在非本省所属单位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称的人员流动到本省所属单位后,用人单位可参考调入人员已取得的职称,按照岗位要求择优录用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3.推动工艺美术职称国际互认。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选择条件成熟的工艺美术专业类别探索开展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资格双边和多边互认。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地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我省改革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具体负责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标准完善、措施细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地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地区及本单位的评审标准、评价办法等政策措施。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积极完善工作预案,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研判、妥善解决,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同时也要认真总结经验,为提升改革效果和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充分调动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和鼓励创新的人才成长环境。
附件:辽宁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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