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发〔2023〕14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体育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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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体育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人社发〔2023〕1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行政部门,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中直驻辽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体育专业人才发展实际,为充分激发和释放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现就深入推进我省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决策部署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体育人才成长规律,突出体育行业特点,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体育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体育专业人员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体育事业改革发展要求,以推动全省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体育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体育强省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体育人才成长规律,把握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体育专业人员特点,以解决现行职称制度存在问题为导向,规范我省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分类合理、标准科学的评价体系。

3.坚持科学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体育专业人员,让深耕专业、做出贡献的体育人员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4.坚持开放创新。创新体育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清晰的社会化评审机制。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体育社会组织、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质量水平,推进体育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通过规范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优化管理和服务,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规范制度体系

1.明确职称层级。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置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专业类别。各类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教练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运动防护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改革后的教练员职称与改革前原体育教练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名称不变。取得初级教练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教练职称算起。

2.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教练员指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人员;运动防护师指从事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紧紧围绕高质量体育强省建设目标,以体育振兴助力辽宁振兴,结合体育事业发展具体领域,聚焦我省竞技体育动态调整专业设置,促进我省体育教练员队伍知识化、规范化、专业化。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体育职业,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3.明确实施范围。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体育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或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相应职称评审规定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4.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5.持续贯通体育专业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按照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的原则,畅通两类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6.落实国内外评价互认政策。对国家探索制定的职称与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和国际体育组织人才评价结果互认的政策,及时予以落实。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体育专业人员评价首位,重点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全面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不存在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不当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科学分类评价。以教练员、运动防护师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别制定评价标准。教练员着重评价其提高执教对象运动水平的能力。运动防护师着重评价其开展运动损伤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和康复指导的能力。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代表性成果包括执教总结、体育器械装备发明专利、运动防护案例等,不搞简单量化。

3.突出实际贡献。业绩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体育专业人员,可破格申报职称。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可根据其取得的运动成绩直接申报相应层级教练员职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体育人才和急需紧缺体育人才,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境)外工作的经历和取得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体育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工作实绩,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公派援外教练在国外所带运动员取得世界或亚洲优异成绩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可优先评审。

4.实行省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体育局制定《辽宁省竞技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件1)、《辽宁省群众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件2)、《辽宁省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件3)。对按本省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省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可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

2.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体育专业人员可通过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或具有人事档案存放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职称。征调(入选)国家队并连续在岗1年以上的体育专业人员,在国家队期间可通过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国家队组建单位申报相应层级体育专业人员职称。

3.规范评审委员会建设。全省体育专业人员各层级评委会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准备案。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单位推荐、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体育工作一线的体育人才担任评委,积极吸纳高校、行业协会的专家入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4.促进职称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对提高体育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体育领域人才需求,促进体育专业人员知识更新,推动重点专业、重点领域体育人才职业发展。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体育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体育专业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有效结合。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四)优化管理与服务

1.加强职称评审监督。严格按照评审委员会所负责的评审专业、体育项目和人员范围开展评审工作,细化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坚持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认真落实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评审机构未认真落实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情节严重或导致不良影响的,或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响较大的,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责任。

2.健全公共服务体系。规范和优化申报程序,落实“一次性告知”和“最多跑一次”的工作要求,简化申报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优化审核、评审程序,简化申报手续和评审环节,减轻体育专业人员评审负担。为申报人员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地区间、专业间、体育项目间情况差别大,涉及广大体育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在政策制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好统筹协调,确保我省体育专业人员改革具体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责任,稳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抓好各项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考虑和解决出现的各类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标准完善等各方面工作,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充分调动体育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体育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和鼓励创新的人才成长环境。



附件:

1.辽宁省竞技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2.辽宁省群众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3.辽宁省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4.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有关说明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体育局

2023年4月23日







辽宁省竞技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竞技体育教练员,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竞技体育教练员人才培养和发展中的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高素质体育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竞技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破除“四唯”、突出工作实绩,坚持分类评价、鼓励创新,根据不同体育教练员的专业方向、职责范围和岗位需求,着重评价在提升运动员竞技实力、提高运动成绩等方面做出的实际贡献和取得成效。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体育系统中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第五条  热爱体育事业,作风正派、态度端正、恪守诚信、乐于奉献,身心健康、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条  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和指导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实履行体育教练员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具备从事教练员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取得所申报职称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申报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条  本专业领域相关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评定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还应具备相应条件要求。


 


第三章  初级教练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教练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1.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本项目发展现状与趋势,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2.至少参加过2次省级教练员专业技能培训班。

 



第四章  中级教练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训练教学工作5年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训练教学工作4年以上。

3.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训练教学工作2年以上。

4.具备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专业能力要求

优秀运动队教练:

1.了解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和本项目发展现状与趋势,熟悉本项目训练方法手段。

2.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

3.至少参加过2次省级教练员专业技能培训班。

各级体校教练:

1.比较系统的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选拔和培养后备人才的实践进行一定的研究。

2.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

3.至少参加过2次省级教练员专业技能培训班。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要求

优秀运动队教练: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累计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博士学位除外):

1.在全国最高水平及以上比赛中前6名。

2.优秀运动队二线队伍的教练员,输送至上一级训练组织6名及以上,取得青奥会、世界青年锦标赛前8名;或亚青会、亚洲青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青年(含优秀运动队少年比赛)最高水平及以上比赛前3名。

3.集体项目全国最高水平及以上比赛中前8名。

各级体校教练: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按训练大纲的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应有60%达到大纲及格标准,其中30%达到良好标准,20%达到优秀标准。输送至上一级训练组织8人以上(或选招为省优秀运动队正式队员4人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带队参加比赛取得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省运会比赛前3名累计至少5人次。

2.直接带队参加比赛集体球类项目取得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省运会比赛前3名累计至少3次。

3.输送后8年内取得下列比赛前8名,全运会4人次以上;或亚洲最高水平比赛2人次;或世界最高水平比赛1人次。

第十六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3年以上,在符合基本条件、专业能力要求的同时,具备所列相应条件,可破格申报中级教练职称:

优秀运动队教练:直接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及以上成绩。

各级体校教练:向上一级组织输送15人以上(或选招为省优秀运动队正式队员8人以上),并且输送后的运动员有5人次取得过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第五章  高级教练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训练教学工作5年以上。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训练教学工作2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专业能力要求

1.较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和制胜规律有较深入的研究和理解。

2.任现职以来有1篇省级体育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奖的论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3.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的能力。

4.至少参加过2次省级教练员专业技能培训班。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优秀运动队教练: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累计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累计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6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6名;或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亚运会、全运会冠军;或亚洲、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至少6人次。

2.优秀运动队二线队伍的教练,输送至上一级训练组织9名及以上,取得亚运会、全运会比赛前3名至少3人次;或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及以上比赛冠军至少2人次;或全国青年(含优秀运动队少年比赛)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4人次。

3.集体项目奥运会、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8名;或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至少2次;或全国青年(含优秀运动队少年比赛)最高水平及以上比赛冠军2次。

各级体校教练: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按训练大纲的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应有80%达到大纲及格标准,其中40%达到良好标准,20%达到优秀标准,输送至上一级训练组织16人以上(或选招为省优秀运动队正式队员10人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带队参加比赛取得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省运会比赛冠军累计至少7人次。

2.直接带队参加比赛集体球类项目取得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省运会比赛冠军累计至少5次。

3.输送后8年内参加全运会取得前3名4人次以上;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2人次;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1人次。

第二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可由2名以上相近项目国家级教练(其中同项目不少于1名)推荐,在符合基本条件、专业能力要求的同时,不同类型教练分别业绩成果具备所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教练职称:

优秀运动队教练:所训练的运动员满2年或训练2年以上输送后6年内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冠军。

2.奥运会、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并取得全运会冠军。

3.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冠军累计2次并取得全运会冠军;或全运会冠军2人次;或有3名以上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取得前8名。

4.集体项目有5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并取得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取得亚运会冠军;或带队取得全运会冠军;或带队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2次。

各级体校教练: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20人以上(或选招为省优秀运动队正式队员12人以上),输送后8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教练职称:

1.奥运会冠军。

2.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3人次。

3.全运会、亚运会冠军3人次。

4.世界、亚洲、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冠军5人次。

5.集体球类项目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8名5人次;或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5人次;或全运会前3名3人次。


 


第六章  国家级教练





第二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训练教学工作5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要求

1.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深入的研究。

2.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篇省级体育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奖的论文,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3.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

各类长期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工作的体育教练员,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奥运会前8名2次以上;或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累计4次以上。

2.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20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5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5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奥运会前3名2次;或奥运会前8名3次,或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累计4次以上。

第二十四条  破格条件

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高级教练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高级教练资格3年以上,在符合基本条件、专业能力要求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国家级教练职称:

1.某些目前我国与世界先进水平仍有一定差距的奥运会重点项目和一些尚无世界性比赛的非奥运会项目的教练员确定国家级教练职务时,虽未达到国家级评审标准,但在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和发展我国或本地区竞技体育,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推荐报国家体育总局审定。

2.凡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经推荐报国家体育总局审定。

第七章  运动员转为教练员直接申报条件

第二十五条  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规守纪、刻苦训练、努力拼搏,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在专业训练期间坚持大专以上课程学习,取得下列成绩,可直接评审为相应层级教练职称。

1.累计从事专业训练8年以上,获得奥运会冠军可直接评审高级教练。

2.累计从事专业训练6年以上,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亚运会、全运会冠军;或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集体球类项目前8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3次以上,可直接评审中级教练。

3.累计从事专业训练4年以上,获得世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参赛资格;或全运会前8名,可直接评审初级教练。

第二十六条  已办理退役手续的运动员,应在退役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可按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申报相应层次职称。其中,在县(市、区)以下单位工作的,申评相应层级教练职称时,其运动成绩条件可相应降低1个名次或1个次数要求。






 


辽宁省群众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群众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群众体育教练员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加强促进高素质群众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全民健身事业蓬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群众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业绩的原则。坚持分类评价、鼓励创新,根据专业方向、岗位需求,着重评价在提升群众体育运动技能水平、推广科学健身方法、组织群众体育比赛、培养优秀群众体育人才等方面做出的实际贡献和取得的成效。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传授群众体育运动技能与科学健身方法、开展全民健身理论研究、指导参与全民健身、组织开展体育赛事活动等群众体育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第五条  热爱体育事业,作风正派、态度端正、恪守诚信、乐于奉献,身心健康、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条  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和指导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实履行体育教练员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具备从事教练员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九条  申报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条  本专业领域相关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评定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还应具备相应条件要求。


 


第三章  初级教练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群众体育教练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及业绩要求

1.基本了解群众体育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群众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2.具备完成群众健身指导任务的实际能力,执教人数2年内每年都在50人以上。

3.了解群众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群众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群众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竞赛组织工作。

4.获得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或职业性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第四章  中级教练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群众体育训练教学工作5年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群众体育训练教学工作4年以上。

3.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群众体育训练教学工作2年以上。

4.具备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专业能力要求

1.基本掌握群众体育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熟知群众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2.掌握群众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群众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群众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竞赛组织工作。

3.获得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或职业性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4.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员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要求

具备完成较复杂群众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2年及以上的人员,在全国性群众体育单项比赛中获亚军(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级群众体育单项比赛冠军(一等奖)。

2.训练1年及以上的人员,4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3人在省级各类群众体育项目竞赛中获冠军(一等奖)。

3.具有相对固定的执教人、执教地点、执教项目。执教人数5年内每年都在100人以上。所指导的人员5年内有20人获得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受众人群的体质和运动能力得到增强,在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一定的效果和影响,取得一定社会效益。


 


第五章  高级教练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群众体育训练教学工作5年以上。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群众体育训练教学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1.掌握群众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群众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竞赛组织工作。

2.掌握群众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群众体育组织的工作并取得较为良好的成效。

3.任现职以来在群众体育方面有1篇省级体育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奖的论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4.获得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或职业性高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5.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员的能力。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长期从事群众体育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2年的人员,或训练2年的人员输送后4年内,在全运会群众体育项目比赛中获亚军(二等奖);或在全国性群众体育单项比赛中获冠军(一等奖)。

2.训练1年及以上的人员,至少9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有7人次在省级各类群众体育项目竞赛中获冠军(一等奖)。

3.具有相对固定的执教人群、执教地点、执教项目,执教人数5年内每年都在150人以上。所指导的人员5年内有30人获得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受众人群的体质和运动能力得到明显增强,在组织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较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


 


第六章  国家级教练





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从事群众体育训练教学工作5年以上。

第二十条  专业能力要求

1.较系统掌握群众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在某项群众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中取得显著成效,或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中具有特殊技能和突出成就。

2.较系统地掌握群众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承担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行业、系统的群众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或在国家部委全国性群众体育方面评比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

3.任现职以来在群众体育方面至少有2篇省级体育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奖的论文,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4.获得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或职业性社会体育指导师证书。

5.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员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长期从事群众体育训练工作,业绩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训练2年的人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1人次世界级比赛前3名;或2人次世界级比赛前八名;或3人次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训练1年的人员,20人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5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5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2人次世界级比赛前3名;或3人次世界级比赛前8名;或3人次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3.具有固定的执教人群、执教地点、执教项目,执教人数5年内每年都在300人以上。所指导的人员5年内有30人获得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受众人群的体质和运动能力得到明显增强,在组织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较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





 



辽宁省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人才,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高素质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运动防护师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运动防护师是指从事运动性损伤、疾病的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破除“四唯”、突出业绩,坚持分类评价、鼓励创新,根据职业属性、专业方向和职责范围、岗位需求,重点考量为保障运动员训练比赛、群众体育锻炼等做出的实际贡献和取得成效。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运动防护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第五条  作风正派、态度端正,恪守诚信、乐于奉献,身心健康、勤奋工作,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六条  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应具有运动医学、运动康复学、骨科、外科、物理治疗、针灸推拿、康复治疗技术等相关专业背景,切实履行运动防护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具备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第八条  申报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相应岗位培训。

 



第三章  初级运动防护师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及业绩要求

1.基本掌握运动防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完成日常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一般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第四章  中级运动防护师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年。

3.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4.具备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要求

1.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完成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3.具备培养、指导初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第十四条  理论成果要求

在学术成果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市级以上运动防护相关的科研项目至少1项(课题完成人需为前六名);或参与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运动防护用具、材料、设备、工艺等已投入生产或应用。

2.作为参与人获得运动防护相关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

3.任现职以来至少有1篇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的运动防护方面的论文(其中第一作者1篇或第二作者2篇)。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要求

累计服务运动队1年以上,且服务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服务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年内,至少3人次获得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服务的各级体校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3名以上,且其所服务的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省市级体校5年内、县(区)级体校6年内,至少3人次获得上一级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第五章  高级运动防护师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第十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1.较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3.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第十八条  理论成果要求

1.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运动防护相关的科研项目至少1项(课题完成人需为前六名);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运动防护用具、材料、设备、工艺等已投入生产或应用。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运动防护相关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

3.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篇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的运动防护方面的论文(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累计服务运动队2年以上,且服务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累计服务2年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年内,单项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亚洲最高水平、全运会2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3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亚运会、全运会前3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至少2次。

2.累计服务1年以上的各级体校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8名以上,且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省市级体校5年内、县级体校6年内,单项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亚洲最高水平、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2人次;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冠军至少6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亚运会、全运会前3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前3名至少2次。


 


第六章  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要求

1.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运动防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

3.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论成果要求

1.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运动防护相关的科研项目至少2项(课题完成人需为前三名);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运动防护用具、材料、设备、工艺等2项以上等已投入生产或应用。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运动防护相关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等2项以上。

3.任现职以来至少有3篇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的运动防护方面的论文(其中第一作者至少2篇)。

第二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

累计服务运动队3年以上,且服务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累计服务2年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年内,单项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3人次前8名;或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全运会冠军累计至少4人次;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累计至少8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5次。

2.累计服务1年以上的各级体校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12名以上,且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省市级体校5年内、县(区)级体校6年内,单项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2人次前8名;或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全运会2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6人次;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冠军至少10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2次;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冠军至少4次。




 



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有关说明






第一条  对于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群众体育教练,在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训练竞赛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应属于群众体育领域。训练2年以上的人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人员输送后4年内,参加各级各类群众体育比赛取得的成绩;训练1年以上的人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和输送后取得的比赛成绩;以及所执教人群数量、范围、体质和运动能力提升情况等开展群众体育工作取得的社会效益均可认定为群众体育教练取得的成绩。申报群众体育教练员职称,如涉及社会体育指导员(准入类)等国家职业资格的,须满足其相关条件要求。

第二条  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中规定的竞赛成绩,一般指任现职称资格以来的累计成绩,适用于直接参与训练教学的教练。

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输送”是运动员从下级到上级训练组织;“转任”是运动员在同级训练组织中跟随不同教练员训练。

输送系指向上层次训练组织输送。在同一训练层次中运动员进行调整或更换教练人选,不属于输送范围。未经教练员所在单位上一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而输送到外省市的运动员,不计算为输送人数和比赛成绩。

训练组织自下而上依次为:县(市、区)级体校、市级体校(包括市办优秀运动队等)、省级体校(包括高等院校所属竞技体校、职业体育俱乐部二三线后备队等)、省级优秀运动队(包括省二线队、职业体育俱乐部一线运动队、省队与学校联办共建高水平运动队、委托市办省优秀运动队等)、国家队。

第四条  集体球类项目、团体项目同一比赛2人以上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1次有效竞赛成绩计算。

第五条  本意见中“比赛”均指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认定的比赛。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洲运动会(简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国运动会(简称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经体育总局认定可作为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青年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青奥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简称亚青会)、亚洲青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等;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洲少年锦标赛、全国少年锦标赛等,以及经体育总局认定的以其他名称组织的青少年单项最高水平比赛。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辽宁省运动会(简称省运会)、锦标赛、冠军赛等,以及经省体育局认定的各级各类体育组织以其他名称组织的相应层级最高水平比赛。其中:

1.年度同一项赛事实行分站赛,设置总决赛、总积分、总排名的,按其计算名次;未设置的,由省体育局确定其中一站为当年度最高水平比赛。

2.同一项赛事设置多个年龄组别,属于年度比赛的,依据项目特点和参赛年龄划分,分别对应成年、青年和少年以下层级比赛;属于综合性运动会的,比赛成绩同等对待。

第六条  比赛成绩为竞赛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代表我省参赛取得或计入带入我省的比赛成绩,省体育局批准交流代表外单位的运动员参加比赛取得的成绩,按相关规定执行;同属一名教练员带训的多名运动员参加集体或团体(组)项目,获得同一次比赛中的同一个小项名次,该教练按取得1个比赛成绩计算;同一名运动员或同一支运动队在冠以多个赛事名称的同一时间举行的同一小项比赛中获得的成绩,只按最高一个层次赛事成绩计算。

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评审依据成绩须为本人执教项目取得的成绩,省优秀运动队各梯队、各级体校教练员可跨项使用。

第七条  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在国家队训练时间,可计为省队输送教练直接带训时间。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如省队归属教练发生变更的,应按教练员转任分段计算带训时间。

第八条  纳入本意见要求的运动员输送人数计算范围为:

1.省体育局所属省优秀运动队(含省委托市办)享受体育津贴的正式和试训运动员。

2.省驻地高等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省教育厅或省体育局批准设置)正式录取,具备代表辽宁参加全国以上比赛资格,并参加过体育、教育部门举办的全国以上比赛的高水平运动员。

3.直接输送到省外训练组织或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运动员,应具备代表辽宁参加全国以上比赛资格,或在全国以上比赛中与辽宁实行成绩两次计分或协议计分。

4.各级体校正式录取并承担竞技体育训练比赛任务的运动员。

5.国家队正式选调累计6个月以上或代表国家参加过比赛的运动员。

6.其他省体育局认定的纳入输送人数计算范围运动员。

第九条  教练员分别在不同层级训练组织带训运动员,可以自行选择一个层级教练员身份,按相应层级教练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条  贯通体育专业人才融合发展渠道,取得竞技体育、群众体育、运动防护师其中一个专业教练员职称,可按另外一个专业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直接申报该专业高一级职称。其中,正在承担省优秀运动队奥运全运备战任务的竞技体育教练员,不得参评其他教练员职称。

第十一条  本意见所涉及的时间、期限等规定为:

1.市级以下训练组织教练员,从省外引进优秀运动员并直接输送到省级优秀运动队训练,其带训该运动员的时间可不做要求。

2.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专业训练年限计算,从省体育局批准试训享受体育津贴之日起至停训待分配止,中间有间断的,需分段累计计算。

3.教练员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

4.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和学历学位等,应在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前取得。

第十二条  本意见要求的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均为获得现职称资格以后取得的,并与本人申报职称的体育领域工作相关。申报材料不能直接反映本人工作量、实际贡献及所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由相关部门、单位提供鉴定意见、证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  本意见中凡冠有“以上”“至少”“以下”的,均含本数量级或层级。

第十四条  本条件未规定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体育局按职责负责解释。原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等级评审标准〉和〈辽宁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等级评审标准说明〉的通知》(辽体人字〔2007〕174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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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辽人社发,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体育局, 体育, 专业人员, 职称, 制度, 改革,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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