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7〕6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8-11 01:31:42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7〕6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陕西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国办发〔2017〕1号)和农业部印发的《“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农市发〔201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各设区市和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采取“基础分+绩效分”的方式,满分为10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得分以考核期内第二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首个考核期。
 


第二章 生产能力

 


第五条 蔬菜面积(8分)。指本市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下同。)播种面积。考核年度蔬菜播种面积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第六条 蔬菜产量(8分)。指本市生产的各种蔬菜产量。考核年度蔬菜产量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第七条 肉类产量(10分)。指本市畜产品肉类总产量。考核年度肉类产量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基础分8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确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国家或我省、本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畜牧养殖调整规划,如产量(或按出栏量折算)处于规划调整范围内,得基础分8分;降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第八条 水产品产量(8分)。指本市渔业产量。考核年度水产品产量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确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国家或我省、本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水产养殖调整规划,如产量处于规划调整范围内,得基础分6分;降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第三章 市场流通能力
 


第九条 批发市场规划布局(5分)。指本市“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布局情况。将“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按规划实施得5分,未纳入或未按规划实施不得分。

第十条 批发市场建设(10分)。指本市年交易额前两位的“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建设和管理情况。批发市场场地布局合理得基础分2分,交易厅(棚)、冷藏保鲜等设施齐全得基础分2分,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得基础分2分,市场管理规范、收费合理得基础分2分,每项未完成的不得分。批发市场具有公益性得绩效分2分。公益性是指政府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参与“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

第十一条 流通销售机制(5分)。指本市社区建设“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情况。平均每个社区建成1个或1个以上“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得5分,少于1个不得分。“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等。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第十二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8分)。指本市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健全,建立监管责任制度,得2分,机构不健全或未建立监管责任制度不得分。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数量达到或超过80%县(市、区)数量,得2分,未达到不得分。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得2分,未制定不得分。开展监督检查得2分,未开展不得分。

第十三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10分)。指考核年度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省级以上部门抽检考核年度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平均值达到96%以上得基础分8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8分;每提高0.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1分,直至满分。

第十四条 追溯体系建设情况(2分)。指本市肉类和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运行得2分,未建立或未运行不得分。
 


第五章 调控保障能力
 


第十五条 “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6分)。指本市制定实施“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市场流通和应急调控预案等政策情况。生产扶持政策指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性保险、生产者补贴等方面的政策;市场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对接等政策;应急调控指制定“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制定实施每类政策各得2分,未制定或未实施不得分。

第十六条 “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建设(4分)。指根据本市“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情况,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含蔬菜和肉类)和储备量。各市自行确定耐贮蔬菜、肉类的储备品种和数量,建立规范可行的储备制度并执行得4分,未建立储备制度或未执行不得分。

第十七条 “菜篮子”价格信息发布情况(4分)。建立“菜篮子”产品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得2分,未建立不得分;定期开展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得2分,未发布或逾期发布不得分。

第十八条 “菜篮子”工程管理体系建设(4分)。本市成立“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配备适当工作人员,得4分。未成立领导小组扣2分,未明确相关工作机构或人员配置不到位各扣1分。
 


第六章 市民满意度

 


第十九条 市民满意度(8分)。由考核部门对各设区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市民满意度进行评估。根据评分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否决项。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达到Ⅲ级及以上的,该次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界定参照《陕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5〕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开展自查评估。各设区市政府于每个考核期次年11月底前,对本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送省农业厅。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通报。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后向各设区市政府通报。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的,省政府在安排“菜篮子”项目资金时给予优先扶持。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情况报省政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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