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7〕6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7〕6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全面推进健康陕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省职业病防治现状和问题
职业病防治关系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劳动力资源可持续性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别是《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效果明显,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逐步健全,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和控制水平持续提升,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依法规范,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广泛开展,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二五”期间,全省依法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2791家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责令木质家具制造、石英砂生产、石棉开采、石材加工等293家企业停产整顿,提请关闭81家,累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28万人次,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培训12万人次,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
目前,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人数多。2016年底,全省累计报告职业病9537例,平均每年新增500多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占90%以上,主要分布在煤炭、非煤矿山、化工、有色金属、加工制造等行业。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制意识不强,对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投入不足。三是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不强。部分劳动者忽视职业病防护,不按操作规程作业,自我防护意识缺乏。四是职业病防治能力不足。部分地区基层职业病防治监管力量和技术服务能力弱,对危害信息掌握不全,预防措施落实不到位。五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社会参与,以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全面提升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把握职业卫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针对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引导用人单位采取技术改造、改善工作环境和科学管理等有效措施,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政府主导,统筹发展。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落实防治责任,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救治、工伤认定和社会救助等工作协调发展,形成信息互通、齐抓共管良好格局。
健全体系,依法防治。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技术支撑、信息监测、宣教培训、救治救助等体系。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定职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和专项治理,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宣传教育,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发挥社会参与和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形成较为完善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达标体系和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粉尘、高毒物品等主要危害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志设置率达到95%以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8%,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区的市至少应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加强省、市、县、乡(镇)四级职业卫生服务和监管网络建设,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区)覆盖率达到9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5%。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各类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有效落实,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承担主体责任,单位法人代表作为第一责任人。通过政策引导、宣传教育、执法检查等多种措施,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现状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告知、防护用品配备、职业卫生培训等法定责任。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对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和场所防护状况每年检测不得少于一次。
(二)强化危害源头治理。开展全省职业病危害调查,准确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对煤炭、石油、化工、冶金、建筑、建材、电力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点行业,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改进生产技术、改善作业环境。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劳动者岗前和岗中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
(三)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建立分级分类职业卫生监管机制,加强监管网络建设。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充实市、县、乡(镇)基层监管力量。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和执法技术装备水平建设,不断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四)提升防治服务水平。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救治以及监测评估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大力开展医学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等应急救治能力。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源参加职业卫生服务,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职业卫生服务体系。
(五)落实救助保障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贯彻落实,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符合健康精准扶贫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解决职业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探索创新行业协会、技术服务机构、保险公司、慈善组织等社会机构参与的职业病源头治理与事后救助保障的市场机制。
(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两微一端、广播广告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政府监管人员、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健康企业”建设,并将其纳入“健康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工伤保险宣传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安全和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切实提高企业和职工安全素养。
(七)开展信息监测预警。开展以煤尘和职业中毒为重点的职业病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以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风险监测哨点,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企业和高危行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摸清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积极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实施针对性健康干预措施。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利用,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健康和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
(八)推进科学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研究,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针对我省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重点攻关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放射性疾病等防治技术,以及粉尘、毒性物质等致病因素的检测及监测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国际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和成功经验。
四、部门职责
(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拟订高危粉尘作业、高毒和放射性作业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推动职业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法规体系建设。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二)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诊断的监督管理与鉴定;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监管,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负责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权益。
(四)民政部门。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职业病患者的社会救助。
(五)财政部门。保障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宣传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专项调查与职业健康监测、风险评估等必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六)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科技部门。配合有关部门,重点开展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专科医院开展对职业病发病机理、发病规律以及职业病诊治方面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水平。
(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宣传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十一)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各地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由安监、卫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和劳动者等多方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根据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使用防治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督促用人单位加强生产工艺改造、防护设施升级、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监护等经费投入,严格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加强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
(四)开展督导评估。各地要建立完善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式,对规划进行考核和评价,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导和评估工作,2020年组织对规划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终期评估,结果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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