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7〕10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7〕10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357号)部署,大力发展电子招标采购,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时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着力创新电子招标采购交易机制、公共服务和监督方式,积极培育电子招标采购市场发展新动能,更好发挥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在现代市场体系中的作用,降低全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推进“两聚一高”、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做贡献。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底前,全省电子招标采购制度、规则体系基本统一健全,全省各级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体系建设运营更加规范,电子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更加有序。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国家及部分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或在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开辟行政监督通道,满足在线监管需要。推进国家在江苏开展的公路建设市场、水运工程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建立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推进通信工程、公路建设、水利建设、机电产品等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2018年,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标采购体系,政府公共服务运转有序,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广泛应用,依托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省范围内实现各级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公开透明和协同运行。打破信息孤岛,电子招标采购系统与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建立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2019年,覆盖全省、拓展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全流程监管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采购行业向信息化、智慧化转型。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招标采购的新发展。
(三)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强调规划引导,完善制度设计,统筹安排各项政策措施,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的作用,推动“互联网+”招标采购一体化建设和协调发展,分步骤实现全省、全行业、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发挥部门合力,共同推行我省的电子招标采购,实现招标采购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需求导向、鼓励创新。切实解决电子招标采购市场参与者的实际问题,破除思想理念、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制约因素,鼓励引导各级电子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运营和管理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全省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体系建设运营。
——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充分利用已有的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加快资源整合,推动资源共享,依托公共服务平台纵向和横向联通各层级各类型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加快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与投资、信用等平台的对接融合,推动交易大数据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广泛运用。
——改进监管、提高效能。依托各级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建立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机制创新同步推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完善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加强防护、保障安全。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国家网络安全标准,提高“互联网+”招标采购核心技术和产品安全水平,完善网络数据共享、利用等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和防护,保障交易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完善电子招标采购公共服务体系。
1﹒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全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覆盖全省各市县,2017年底前与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与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行业监管平台相互联通,实现资源信息公享。县级不再新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设区市合作建立、整合跨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共服务平台。
2﹒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保持技术中立,依据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设,免费开放并对接交易平台和监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查询、电子认证、注册共享、征信查询等公共基础服务,为行政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提供监督通道。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创新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为各类招标采购活动提供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3﹒推进平台可持续运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可持续运营保障机制。公共服务平台应与交易平台分离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具有交易功能。采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持续运营所需经费。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可以探索通过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等方式建立可持续运营机制。
(二)加快电子招标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
1﹒鼓励特色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专业化的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以满足不同行业电子招标采购需求。通过市场机制筛选出具备行业特色、安全稳定、优质高效的专业性交易平台。充分发挥现有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各类交易平台的运营。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进行建设,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经检测和第三方认证后,在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登记正式投入使用。支持和鼓励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通过专业、优质和高效的服务,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有偿使用其交易平台。
2﹒充分挖掘交易平台潜能。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平台在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标采购领域突出问题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切实为交易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管便利。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可以通过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优质服务和合理收费等手段参与市场竞争,实现集约化发展。
3﹒促进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全省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平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实行差别待遇;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数量;不得为招标人直接指定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不得排斥或限制招标人使用外地交易平台参加本地电子招标采购活动。
4﹒有序开展交易平台检测认证。全省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引导各类主体建设的电子交易平台,根据实际分级有序地开展检测认证。未经检测认证的交易平台不得正式投入使用。鼓励本省有专业能力的检测、认证机构申请开展电子招标采购检测认证业务,并依法开展公开竞争,合理收费。省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强对本省的检测、认证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确保通过认证的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合法规范、安全可靠,符合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要求。
(三)创新电子招标采购行政监管。
1﹒推进监督平台建设。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流程和监管要求,结合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对现有的监督平台进行升级完善,满足在线监管的需要。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行政监督平台,也可以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开辟行政监督通道。行政监督平台已经嵌入交易平台的,要将监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并在2017年底前完成分离改造。省级各类监督平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有效对接、互联互通。
2﹒规范监督职责。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监督平台公布监督职责和法律依据、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受理程序、监督流程和办理时限。监督平台应当具备对电子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但不得违法干涉或介入电子招标采购流程,也不得抓取与监管无关的电子招标采购信息。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托监督平台,强化法律责任约束意识,加强对电子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和服务。改变监管方式,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的电子化。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现场办理;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凡是能够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在线下达的行政监督指令,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文件。
(四)实现平台间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1﹒加强电子招标平台之间互联共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要求,推动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同级各类平台之间、上下级各类平台之间互联对接,逐步形成全省纵横联通的电子招标采购平台网络体系。
2﹒加强电子招标平台与各类平台互联共享。鼓励推进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管平台与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信用信息共享和公共资源交易等各类平台对接共享,实现电子招标采购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
(五)强化信息拓展应用。
1﹒加强信息记录和公开。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应当如实记录招标采购全过程的信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对市场主体招标采购行为和信用状况依法实行动态公开。各平台应当按照电子招标采购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公布相关信息。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及时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监管信息。
2﹒促进信息全网有序流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建立电子招标采购数据信息分类、所有、使用、交互共享和保密机制,明确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鼓励市场主体按照互利互惠原则,交互共享依法公开的招标采购相关数据。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敏感数据,各级电子招标采购平台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安全保障,不得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此类数据的交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强化信息大数据应用。适应“互联网+”趋势,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采购平台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采集、整合和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通过对招标采购信息大数据统计分析,为把握市场动态、预测行业趋势和研判经济走势提供支撑,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决策支持,为甄别、预警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智能化监督提供重要依据。
(六)提供基础服务和完善市场环境。
1﹒健全法规制度。启动《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工作。建立跨部门行政监督工作机制,修改完善《江苏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暂行规定》。根据国家出台的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行政监督平台管理办法、机电产品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出台和完善我省电子招标投标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
2﹒优化制度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不适应“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将保留的目录清单向全社会公布,并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为本省“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3﹒建立诚信体系。鼓励各级各类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建立电子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电子招标采购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打破信息孤岛,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主体实行市场禁入,促进电子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加快招标采购领域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4﹒提供金融支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支持电子招标采购市场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招标采购企业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招标采购企业上市融资。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减少对市场性收费的行政干预,提高市场主体积极性,增强招标投标市场活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互联网+”招标采购各类平台研发过程中的专利引导,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电子招标采购领域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加快推进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着力消除技术壁垒,鼓励各类平台研发机构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电子招标采购平台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水平。
6﹒加强安全保障。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网络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加强“互联网+”招标采购领域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加强网络安全监测、监督管理、标准认证和检测评估能力建设,重视各级各类平台融合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完善数据传输,数据共享,数据利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提升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的智能化水平和应对能力。平台运营机构承担平台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互联网安全管理、态势感知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信息网络基础安全防护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7﹒构建宽松的市场环境。营造开放包容的“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事前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各类主体平等地进入“互联网+”招标采购领域,给各类平台充分的成长和竞争空间。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权利,保障市场化运营平台的合法权益。在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况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三公”原则,进行制度创新和规则创新,释放市场活力,提高采购效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发展改革委应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招标采购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本实施意见的落实。各地应建立本地的协调工作机制,明确牵头落实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制定行动目标和工作方案,细化考核指标和进度要求,推进我省“互联网+”招标采购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落实主体责任。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招标采购市场的前瞻性研究,改进政策、制度的优质供给,提供完善的公共基础服务,取消不必要行政管制,降低交易成本,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招标采购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服务、智力支持和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做好相关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代理服务和综合咨询服务,提高行业竞争力。
(三)深化交流合作。
总结我省前期工作所取得的有益经验,借鉴全国试点单位的先进成果,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运用。加强与兄弟省市的交流和资源、信息共享,在“互联网+”招标采购领域就法规制定、政策供给、平台运营、监督管理和大数据的采集分析等方面广泛开展合作。
(四)严格督促考核。
各设区市牵头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以及各行业部门对本实施意见的落实加强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0日
文件:szbf[2017]106(2017-07-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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