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7〕6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贫困县国家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县级配套资金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8-14 03:13:19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贫困县国家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县级配套资金的通知




皖政办〔2017〕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4号)提出的“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精神,加快我省贫困县(市、区)(以下统称为“贫困县”)公益性项目建设,集中力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县级配套资金”适用地区

对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具体包括:利辛县、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阜阳市颍东区、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寿县、六安市裕安区、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石台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等20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亳州市谯城区、蒙城县、涡阳县、宿州市埇桥区、怀远县、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市颍泉区、界首市、太和县、定远县、六安市金安区、六安市叶集区(享受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政策)等12个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区)。

二、国家安排贫困县公益性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国家安排贫困县公益性建设项目范围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等),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包括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公共卫生服务提升工程等),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包括养老服务体系、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残疾人服务体系等),公共体育普及工程,中西部县级综合档案馆,公共安全体系(包括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及维稳禁毒项目等),水利工程[包括大型灌区、重要支流治理、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等],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对于支出责任和事权在市县、省级以上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予以支持的鼓励类和引导性的建设项目,不在范围内。

中央预算内投资涉及我省贫困县公益性建设项目新增专项以及现有专项名称调整、但支持方向仍为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适用本政策。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资金保障。对上述贫困县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原由县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改由省级全额予以保障,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解决并及时核拨。

(二)科学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科学界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事权和建设主体,明确各级支出责任,逐步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分级投资、分级管理”的投资管理机制。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贫困县对国家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要及时督促各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批准的项目内容和概算实施招投标,经招投标后较国家批复投资概算节余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招投标节余资金情况,各县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财政通过结算收回,用于下一年度省级对贫困县国家公益性建设项目配套。国家批准贫困县公益性建设项目结余及上报情况纳入年度同级审计。

(四)加强项目监管。发展改革部门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大对公益性建设项目稽察监管力度,规范项目管理。财政和相关部门加强对公益性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对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挪用、侵占建设资金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实施期限为2018年至2020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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