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林防发〔2023〕2号《陕西省林业局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森林草原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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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局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森林草原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的通知》





陕林防发〔2023〕2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林业主管部门,公安局:

今年入冬以来,我省气候干燥,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迅速上升,因燃放烟花爆竹、农事用火、上坟祭扫等野外非法用火引发的火情火警开始增多,对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平衡稳定构成很大的危险。为有效制止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林业局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森林草原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林业局

陕西省公安厅

2023年1月11日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森林草原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严厉打击森林草原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下列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

(一)故意放火;

(二)在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森林草原以及边缘地带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等;

(四)在森林草原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点放孔明灯、焚烧垃圾、烤火、野炊等;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野外用火或者进行其他活动;

(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拒绝接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七)其他违法野外用火的行为;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在森林草原野外非法用火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线索。凡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惩处。

五、敦促涉嫌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六、省林业局举报电话:029-88652000,89696926;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29-89692110,8969211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5月31日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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