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农规字〔2023〕2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执法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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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执法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赣农规字〔2023〕2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执法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17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执法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农业执法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规范举报奖励工作,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执法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从事危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破坏农业资源和环境等行为,主要包括:

(一)违反《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二)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

(三)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

(四)违反《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非法调运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的行为;

(五)违反《长江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江西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非法捕捞(含生产性垂钓)、非法捕杀或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六)涉及农业执法监管领域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方式向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实名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开通举报渠道,受理社会各界举报,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一)电话举报:12316;

(二)网络举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12316服务—我要咨询(http://hudong.jiangxi.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303);

(三)来信来访举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省政府大院东二路2号省农业农村厅2号楼428室,电子邮箱:jxyzjb@vip.126.com。

第五条    向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举报的材料应当能真实并尽可能清晰地反映出违法当事人、违法事实、时间和地点,举报材料具有真实性、与违法事实相关的关联性及证明力。

为有效组织查处违法行为,举报非法捕捞(含生产性垂钓)等行为的,提供的视频或照片一般符合下列要求:

(一)照片不少于2张;每条视频时长不少于1分钟;多张照片或视频可打包压缩成zip或rar格式;

(二)照片或视频要清晰反映违法当事人的相貌与主要违法行为;

(三)提交的照片或视频需添加水印,水印内容为:日期、时间、地点(含经纬度)。

第六条    举报农业执法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经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直接或牵头组织查处,或督(转)省内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查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相关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经农业农村部门立案调查以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二)经农业农村部门立案调查以后,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作出罚没款2万元(含)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经农业农村部门立案调查证实,属于生产、经营假劣农业投入品(种子、农药、兽药、肥料、饲料)违法行为;

(四)经农业农村部门立案调查证实,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行为的;

(五)举报人提供了图片、视频等证据,经农业农村部门调查证实,属于非法捕捞(含生产性垂钓)、非法捕杀或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或者属于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举报行为,不予奖励:

(一)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瑕疵的;

(二)举报内容抽象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

(三)查实的违法事实与举报内容不具有关联性的;

(四)举报的农业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已经调查处理的;

(五)举报的农业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不构成立案条件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举报行为。

第八条    下列举报人,不予奖励:

(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承担法定职责的执法人员;

(三)违法行为的受害者;

(四)举报人拒绝协助执法机关调查的;

(五)匿名举报或者不实署名的;

(六)其他不适宜奖励的。

第九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一级举报。提供的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全部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信息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提供了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信息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现场物证、书证,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信息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计算奖励金,依据财务管理规定直接发放给举报人。遵循“一案一奖,重案重奖”的原则,对一个举报案件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金:

(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分别给予2万元(一级举报)、1万元(二级举报)、5000元(三级举报)奖励;

(二)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分别给予1万元(一级举报)、5000元(二级举报)、3000元(三级举报)奖励;

(三)罚没款2万元(含)以上的,根据罚没金额按比例给予奖励:一级举报5%(最低不少于3000元),二级举报3%(最低不少于2000元),三级举报1%(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罚没款2万元以下或没有罚没款,属于生产、经营假劣农业投入品(种子、农药、兽药、肥料、饲料)违法案件或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件的,分别给予500元(一级举报),400元(二级举报),300元(三级举报)奖励;

(五)罚没款2万元以下或没有罚没款,属于非法捕捞、非法捕杀或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案件,且提供了图片或视频证据的,分别给予500元(一级举报),400元(二级举报),300元(三级举报)奖励。

符合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较高金额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同一案件只能奖励举报人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对同一违法行为多人举报的,按提供举报材料可信度、详实性及配合调查情况奖励最优举报人,相同情况下按照受理时间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分配。

第十二条    奖金发放程序:

(一)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根据结案情况,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提出奖励发放意见(附有关材料:举报人名单、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地址,举报受理记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款收据复印件或公安立案告知书等),经批准后,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名义向举报人员发出领取奖励金的通知;

(二)举报人应在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申领奖金,申领时应附身份证件信息和银行账户(卡)信息。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办理支付举报奖励金时,填写《举报奖励金发放表》,注明案件名称、奖励金数额、领款人身份证号、审批人、经办人、证明人等内容。奖金直接转账到举报人银行账户(卡);

(四)奖励资金发放和领取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强化监督。

第十三条    奖励举报人员的经费,从省财政安排给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的农业执法经费中列支,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或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财政规定,挪用、侵吞、私分、截留奖励金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2日发布的《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赣农公告〔2019〕18号)和2020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对〈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举报农业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补充细则》(赣农规字〔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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