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24〕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复议管辖事项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复议管辖事项的通告
京政发〔2024〕8号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现将本市行政复议管辖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管辖以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和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各区人民政府管辖以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和其他机构,区人民政府和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二、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和其他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辖;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和其他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辖;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其他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和其他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管辖。
三、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职能机构、代管的街道办事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辖。
四、以区司法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司法局管辖。
五、市、区司法局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六、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并根据本通告,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京政发〔2022〕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