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环发〔2023〕22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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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的通知





陕环发〔2023〕22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2〕117号)精神,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现就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及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一)设置审批范围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包括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新建,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入河排污口的首次或再次使用;改建,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或污染物种类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包括排污口门规模扩大或入河排污量增加。

(二)设置有关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用户用水安全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形,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二、审批权限

我省范围内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流域局”)审批的入河排污口,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中的规定执行:(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2)位于省级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具体见附表1、2)。流域局审批范围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省、市、县级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设置审批范围:(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我省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省级负责实施。(二)易存在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市界国控断面、黄河干流省际附近国控断面、长江流域省界国控断面所在河流已划定水功能区的,省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为水功能区起始断面至国控断面;市界国控断面、长江流域省界国控断面所在河流未划定水功能区的,省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为国控断面以上20km河段(附表3)。存在市际河流左右岸关系及其它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省级负责实施。

除省级审批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市级、县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实行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重大变动)文件同级审批。对豁免或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建设项目,但需设置排污口的,由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县级部门负责实施。市级范围内跨区域(流域)存在争议的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可由市级进一步明确。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及2022年以来国家和我省发布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相关文件,把好污染物排放管理的关口,保障水环境持续向好发展。

(二)加强组织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部门要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文件,细化设置审批工作程序,严把设置审批工作质量,确保入河排污口设置科学、合理。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主动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定期开展入河排污口现场核查,并总结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经验,加快建立“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

(四)严格廉洁纪律。各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切实采取措施防止和严肃查处行政审批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若文件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做好过渡期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水体函〔2019〕33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12日











附件:

1. 省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理流程

2. 省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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