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2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4-03-18 20: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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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浙政发〔2024〕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根据“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和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的工作要求,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为我省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制定我省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工作年度经费,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普查队伍,组织开展普查培训,做好省内试点工作。

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五、组织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全省文物普查实施方案,不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省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省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设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不作为市、县〔市、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负责,如实填报普查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文物普查工作有关要求,我省境内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规范管理,保证普查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受破坏、撤销、灭失等情形的,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锻炼队伍,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充分发挥省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等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文物普查工作。通过文物普查工作,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升普查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有效推进全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级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相关知识、法律法规等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普查和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与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在全社会营造支持文物普查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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