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信政法〔2024〕40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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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经信政法〔2024〕40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请根据工作实际遵照执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经信法规〔2015〕404号)、《lt;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gt;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经信无管〔2018〕84号)、《lt;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gt;lt;无线电频率适用许可管理办法gt;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经信无管〔2018〕216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监控化学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0〕180号)不再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下载: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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