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养〔2024〕18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4-04-14 18: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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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浙民养〔2024〕18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保障对象(下称“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设置

(一)合理设立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承担特困供养职能,对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做到应收尽收。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一般由县级民政部门安排到一个供养机构,推进县域实行“一院供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安排在若干个机构供养。市、县社会福利机构优先安排特困人员入住。对完全失能或者重度失能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原则上安排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其中,供养精神障碍患者的机构,应符合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相关规定。

(二)按规配备工作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备必要的管理、护理和后勤服务人员。通常设置院长、门卫、持证消防安全员、报账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护理员等。其中,持证消防安全员、报账员可以兼任;食堂工作人员按比例配备;护理员按供养对象自理能力情况足额配备,其中完全失能与重度失能对象按1∶3、中度失能对象按1∶6、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对象按1∶15标准配备;按每60张床位配备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指导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

(一)基本生活费。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特困人员伙食费、生活用燃料和水电、日常用品、服装及被褥、文体活动、零用钱及其他费用等方面支出。

1. 伙食费。用于粮油、副食品及加工用水电、燃料、人工费用等,特困人员伙食应根据其身体状况合理调剂,保障必要的营养膳食。

2. 生活用燃料和水电。用于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气(用于热水洗澡)等。不得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办公用水电等。水电、燃气等费用无法直接区分个人和公用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制定合理的分摊办法。

3. 日常用品。用于个人洗护用品、餐具更新、房间内的卫生保洁用品等个人生活必需品。

4. 服装及被褥。用于购买四季服装及床上用品,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购置,按季节调配,适时更新,以确保换洗和应有的舒适保暖。每年服装按不少于春秋季1套、夏季2套、冬季1套发放,冬季应有棉衣或羽绒衣、保暖内衣裤、棉鞋、手套、棉帽等。

5. 文体活动。用于日常文化、教育、体育、娱乐、培训和外出集体活动等支出。

6. 零用钱。按不低于月基本生活费的10%确定。单独造册,由供养机构在每月定期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发放,对于精神障碍人员可采取同等价值的实物发放。

7. 其他费用。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就医外出交通等支出。

(二)照料护理费。特困人员安排在公建公营以外养老机构的,分完全失能与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能力完好四类,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照料护理费。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支付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费用(包括护理人员劳务费),以及统筹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

(三)疾病治疗费。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点原则,合理安排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就医。确需住院治疗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协助及时送医,并视病情落实人员照料陪护。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经临时救助、保险支付、慈善帮扶等仍有不足的,可从基本生活费中予以支持,陪护费用可从照料护理费中支出。

(四)其他方面费用。供养服务机构可就近利用空闲土地和场所,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业等,组织特困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对特困人员非公益性劳动给予相应的报酬。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为特困供养机构捐款捐物,按捐赠人意愿规范使用。生产收益及没有明确使用方向的善款,可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住院医疗、陪护、应急费用等。鼓励有集体经营收益的村,安排一定的资金资助收住本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服务机构。

三、严格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各地应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38600-2019),健全并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一)建立供养服务目录。县级民政部门应制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照护服务、健康管理、文体活动、精神慰藉等项目的服务目录,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并督导供养服务机构执行到位。

(二)规范特困人员入住。各地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特困人员及其亲属、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救助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有质量的照料服务。特困人员因故不再入住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特困人员户籍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门,妥善安排后续事宜。在特困人员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将其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三)加强供养资金管理。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做好特困人员的管理服务。完善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按照供养救助政策和供养服务的必要支出,合理确定政府购买特困供养服务的成本。各级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集中供养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特困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列报相应支出科目。



附件:【点击下载

1.集中供养资金用途一览表

2.浙江省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规范(试行)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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