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浏览量:          时间:2017-09-03 14:27:2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7月24日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0日起生效。
 

 


市长 应勇

2017年8月1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7年8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2017年8月10日起生效。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23870.html

本文关键词: 废止, 上海市, 组织机构代码, 登记, 管理办法, 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