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浏览量: 时间:2017-09-03 14:27:2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7月24日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0日起生效。
市长 应勇
2017年8月1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7年8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2017年8月1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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