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依法行政领办〔2017〕6号《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9-05 21:12:23

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豫依法行政领办〔2017〕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主体

(一)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可以不再制定,但可以在其规定的裁量标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二)有立法权的设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制定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明确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二)适当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相关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并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可操作性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做到具体可操作,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划分等级:涉及情况较为简单的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级;涉及情况复杂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必要时可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等级。

三、制定程序

(一)梳理依据。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全面梳理本部门适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需要制定和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定标准。行政执法部门拟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公布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后15日内将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本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设区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通过行政执法部门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府法制网站向社会公布。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应当同时备案并公布。

(四)动态调整。新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条款,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修订或者废止相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执法实践中,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适应经济发展和执法工作实际的,也应当及时修订。

四、制定规则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行政处罚幅度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五、适用要求

(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并参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事先(听证)告知书、决定书等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中载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使用情况。

(二)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三)作出不予、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中载明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四)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指导制度,采取案例评析、研讨、汇编、培训等形式,指导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适用。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部门应当结合执法实际,制定裁量标准的具体适用规则。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部署,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注重实效,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扎实推进。

(二)2017年4月20日前,省、设区市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本部门适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需要制定和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内容见附件)。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定工作。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每年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省、设区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抽查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况,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联系人:王文昊

联系电话:0371-69699078

电子邮箱:hnzffzxtc@126.com
 


附件:

1.《已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梳理结果一览表》

2.《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梳理结果一览表》
 


附件1、2下载:附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梳理结果一览表.doc

 

 

 


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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