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设标〔2017〕54号《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全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7〕5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深入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建设,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现将《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20日
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中信用和能力的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具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从业活动、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其他信用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下企业均应参与信用评价工作。
(一)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不含暂定乙级)且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企业;
(二)在本省执业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依据包括: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行业规定、标准等;
(二)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决定、整改通知、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等;
(三)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四)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处罚通知书、判决书等;
(五)其它相关信用信息等。
第六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级别划分为AAA、AAA-、AA、AA-、A五类级别:AAA为信用特优企业,AAA-为信用优秀企业,AA为信用良好企业,AA-为信用一般企业,A为信用警示企业。
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根据得分进行比例控制。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下一评价期前。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程序为:
(一)企业提交申请表、上传承诺书和自评结果及相关信用等级评价资料,申请企业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报内容与信用档案已包括的内容有差异的,以河南省工程造价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记录的内容作为评价依据。
(二)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初评工作,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现场评价、打分,打分结果需由评价工作负责人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
(三)各信用评价具体实施机构根据评价打分和核查的情况,将申报评价企业的考核得分和初定信用等级报送省厅。
(四)省厅组织对初定信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复核。评价等级结果汇总确定后,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应在公示期内向省厅实名书面提出复核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省厅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意见告知申请复查的企业。
(五)公示期满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企业信用等级,在现资质等级证书或外省企业进豫登记备案表上加贴二维码。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在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内,企业分立、合并或其评价指标有重大变动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要进行重新申请。
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信用等级给予降级或撤销处理。被撤销信用等级的企业在原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不得申请信用等级重新评价。
(一)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员工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资质延续未通过的;
(三)企业提供虚假评价材料,情节严重,经查属实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被降级或被撤销信用等级的企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公布。
第十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豫建设标〔2016〕3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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