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依法行政领办〔2016〕20号《河南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回执规定》(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7-09-07 15:03:02

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回执规定》的通知




豫依法行政领办〔2016〕2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确保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现将《河南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回执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
 

 


河南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回执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保障行政复议决定及时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回执制度。

行政复议决定有下列履行内容之一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报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回执》:

(一)决定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违法,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

(三)决定变更原行政行为,需要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职权履行的;

(四)决定责令给予相对人行政赔偿的;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负责监督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回执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指导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二)审查、认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报送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回执;

(三)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提请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四)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出完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有第二条规定的履行内容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时,一并向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回执》。

第五条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法制机构应督促、指导、协调有关承办机关或者机构做好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相关工作并负责报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回执》。

第六条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决定规定期限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期限履行。

第七条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报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回执》。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情形外,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报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回执》由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予以通报。

第十条 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回执制度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制作并生效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回执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回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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