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函〔2024〕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24-03-31 00:10:2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批复
浙政函〔2024〕28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你们《关于恳请批复〈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请示》(浙环〔2024〕4号)收悉。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以下简称《功能区划》),由你们公布并组织实施。
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或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功能区划》相关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功能区划》,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功能区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切实做好近岸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守牢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推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协同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