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建〔2024〕1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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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24〕1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力提效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促进外资稳存量扩增量,更好地恢复和扩大内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2024年3月1日






 



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力提效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促进外资稳存量扩增量,更好地恢复和扩大内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商贸和开放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省商贸流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

(二)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精准聚焦、讲求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

(三)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商务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四)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明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商务厅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分配方式、支持标准;审核省商务厅提出的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建议并按程序下达资金及绩效目标,指导地方使用专项资金。

省商务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支持重点、分配方式,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及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加强对地方项目储备、方案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及业务指导。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按照当地部门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储备、申报、真实性审核、推进管理及竣工验收管理,资金的拨付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重大调整,及时向当地商务、财政部门报告。

二、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五)专项资金紧紧围绕商务高质量发展中心工作、贸易和投资两大职责,确定商贸流通、国际贸易、招大引强、高水平走出去四大支持方向,具体政策举措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商务发展形势变化和工作重点进行调整。

1.推进商贸流通高效畅通。包括支持流通体系建设,积极扩内需促消费,培育消费新模式,创新消费新场景,开拓消费新市场,推动内外贸一体化。

2.促进国际贸易稳中提质。包括支持国际营销体系建设、出口信保补助、进口贴息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稳存量拓增量优结构,高水平建设贸易平台体系,鼓励扩大进口,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创新发展。

3.更大力度招大引强。包括支持超常规引进重点外资项目,支持地方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建设高质量内外资集聚地。

4.推动高水平走出去。主要支持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推进共建“一带一路”。

(六)省商务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及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确定年度工作任务,于每年3月底前将各项年度任务计划下达给市县,并定期组织市县申报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七)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方式分配。

1.因素法分配。针对年度确定的需要省市县联动、全省整体统筹推进的重点领域,以市、县(市)为分配对象,综合考量各地工作任务、绩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和年度工作任务,适时调整优化分配因素和权重。

2.项目法分配。由省商务厅确定项目补助标准并进行审定,由市县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分配事宜通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有关工作通知明确。针对年度确定的需要通过“以点带面”实现示范引领作用的重点领域、重要工作,以市、县(市)为主体,省级实施竞争性遴选,安排一定资金择优在部分地区示范项目开展专项激励。各地聚焦重点领域遴选一批项目储备扎实、带动示范作用强、项目实施期可完成的优质项目清单参与竞争。

(八)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不得用于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禁止性补贴,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工作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三、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管理使用

(九)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原则上于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认真做好项目储备、申报、审核并按要求上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负责牵头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开展现场核查等。审核合格的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根据公示结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十)专项资金下达程序。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每年11月底前,一般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市、县(市)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会同省商务厅正式下达资金。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在资金正式下达的10个工作日内印发相关资金使用重点文件,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绩效目标。

(十一)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开展专项资金申报拨付工作。省级已明确具体使用要求的,各地要按明确的使用方案执行;省级未明确具体使用要求的,各地要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进一步明确支持重点和绩效目标;涉及项目申报的,要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公正组织开展。

1.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由各地统筹确定具体支持事项或项目,突出重点领域、补短板弱项,集中财力办大事。

2.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资金,用于支持列入省级项目清单内的项目。通过竞争性遴选产生的项目,各地要按照申报或批复的实施方案明确的使用方向和使用重点进行统筹安排。

(十二)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聚焦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等,按规定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工作,避免“钱等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支持项目,没有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以支持。

(十三)对于部分重大项目,可按计划提前预拨资金的,待项目实施结束后,按照项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后予以清算。

(十四)对于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中央和省关于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六)省商务厅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视情选择部分地区、项目开展重点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下达的绩效目标,按照规定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配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十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十八)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附则

(十九)本办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2018〕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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